《民法通则》中称,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死亡后,其主体资格就随之消亡,所以他的人格权也就无载体了,但由于此人有其近亲属存于世上,对死者的人格要素对于在世的近亲属仍有一定的影响。
网友提问:对人格利益的延伸保护怎样规定
律师解答:《民法通则》中称,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死亡后,其主体资格就随之消亡,所以他的人格权也就无载体了,但由于此人有其近亲属存于世上,对死者的人格要素对于在世的近亲属仍有一定的影响。
相关法律知识:这体现在其近亲属对死者的崇敬、怀念及敬仰等一系列的精神寄托,而对死者的声誉、名声等人格的诋毁,都对其在生的近亲属造成一定的痛苦,对这类特定的人造成侵害。例如在《荷花女》小说连载的侵权案中,作者对女主人公“荷花女”的某些描写是对“荷花女”生前的名声造成一定的毁坏,导致其在生的母亲精神受到打击,一病不起而住院治疗。为此事,其母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判令侵权者魏锡林及《今晚报》败诉。这就是典型的侵犯他人的人格利益并且对人格利益保护的一种延伸。因此,对死者的人格侵害实际上是对其仍生活着的近亲属的一种人格尊严及精神利益的侵害。这类案件判侵权方败诉,实质上也是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的表现,这是符合我国的立法精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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