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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申请过程中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及处理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6-11 浏览:0
导读: 市某厂职工严某发明了 滚筒式浆糊机 ,于1986年11月17日以非职务名义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1987年7月15日,该专利申请由中国专利局予以公告,1987年11月6日,被正式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1987年7月20日,严

市某厂职工严某发明了 滚筒式浆糊机 ,于1986年11月17日以非职务名义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了实用新型专利。1987年7月15日,该专利申请由中国专利局予以公告,1987年11月6日,被正式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

1987年7月20日,严某同省某乡镇企业的孙某订立了关于 滚筒式浆糊机 的技术转让合同一份,该合同名为 专利技术许可合同 ,系普通实施许可。合同中载明了专利申请日、专利申请号和专利申请公告日,因专利申请尚未正式授予专利权,故合同上 专利权授予日 , 专利证书 两栏中空白。在订立合同前,严某向孙某说明了 滚筒式浆糊机 专利申请已获中国专利局公告,但还未正式授予专利权。当事人双方都了解专利申请尚未授予专利权的法律状态。合同约定严某普通许可孙某制造,使用,销售 滚筒式浆糊机 ,孙向严分两期支付技术入门费8000元,第一期4000元在合同签署日起三天内汇付,第二期4000元在孙某试出样品后五天内汇付,产品投放市场后,孙按销售额的4%向严某支付提成费,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10000元。孙在合同签订当日即向严支付了第一期技术入门费4000元。随即回乡着手试制样品,并于该年11月试样成功。孙带着样品至上海几家大商店征求订货均未落实,于11月18日致函严,称该产品不适应当前市场需要,不受用户欢迎,决定不再生产 滚筒式浆糊机 ,要求终止合同,已付的4000元技术入门费不再所还,未付的第二期入门费4000元不再支付。严接信后明确不同意终止合同,但孙不再理睬严,停止履行合同。双方遂发生争议,严某要求孙某支付违约金,并终止合同。焦点分析

这一份在专利申请文件公开之后,授权之前订立的技术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应按有效合同还是按无效或不成立的合同处理

第一种意见认为:这一份合同无效。无效的理由有二:1.订立合同时 滚筒式浆糊机 尚未被授予专利权,将虽已获公告但仍处于专利申请待批阶段的技术成果以 专利技术合同成果 的名义许可他人使用,显属欺诈行为,故合同因欺诈订立而无效。2.这一份技术转让合同违反了《上海市专利许可合同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九条规定:以申请专利尚未明确授权与否期间订立的许可合同应设立 专利申请被批准后合同条款是否变更,或者是否签订专利许可合同 条款和 合同履行中,专利申请被驳回时的合同处置办法 条款。而这一份合同中显然缺少上述条款,该合同因违反法律、法规而无效。故应按无效合同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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