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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6天后大变脸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6-20 浏览:0
导读: 【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颁布6天后大变脸 昨日,经修订后的新《规范》出炉,未提“有权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和收取服务费”,仅表示“提倡免收服务费,若收费应明码标价”。同时,此前参与制定《规范》的武汉市消协

【武汉市餐饮行业经营规范】颁布6天后大变脸

昨日,经修订后的新《规范》出炉,未提“有权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和收取服务费”,仅表示“提倡免收服务费,若收费应明码标价”。同时,此前参与制定《规范》的武汉市消协、武汉市个私协也从制定者名单中“消失”,落款仅为“武汉餐饮协会”,而在对《规范》有关问题的解答中,并没有任何一个部门的“道歉”。

新规未提“谢绝自带酒水”

6天前,武汉市消协参与制定的《规范》中明确表示,餐饮企业可谢绝“自带酒水”,并支持其收取“开瓶费”。昨日,新《规范》在此前存在争议的地方作出了不少修改,对“餐饮企业有权接受或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只字未提,仅表示“对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的,提倡餐饮企业免收服务费。”同时,新《规范》还表示,“餐饮经营者若收取服务费,应明码标价,并事先告知。”“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和食品,餐饮经营者应与消费者协商留样备案72小时。”

可以看出,新《规范》间接允许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在“有权”收取“开瓶费”等服务费的问题上提出“提倡免收”,以及“收取时应明码标价,并事先告知”,将决定权交给了餐饮企业。

“赔偿”问题作细致规定

“两倍赔偿”与《食品安全法》相悖的问题在20日发布的《规范》中也是争论的焦点。《规范》称:“餐饮企业提供的菜点发生质量和卫生问题,被消费者投诉,经调查属实,应主动道歉……如果餐饮企业与消费者难以达成一致,企业可按菜品的两倍赔偿。”

在新《规范》中,则对相应的“赔偿”问题作了三个方面的细致规定:餐饮经营者在餐饮服务中,因一般性服务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应当场积极与消费者协商解决, 可以采取调换同类品种的食品、按照原价退款或者给予2倍的赔偿。如给消费者人身、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依法解决。

餐饮企业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有欺诈行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除依法赔偿损失外,还应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增加赔偿。

餐饮经营者在餐饮服务中,因食品安全问题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损害的,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条”发生变化意味深长

在20日发布的《规范》中,介绍了制定《规范》的原由:“为倡导履行诚信准则,维护消费者和餐饮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维护餐饮业经营管理的良好秩序,促进我市餐饮行业健康发展。”

在新《规范》中,第一条除了对上面的内容作出了细微修改,还特别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写了进去,让人感觉意味深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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