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愿结合、平等协商的原则
在我国,联营各方无论其规模大小,何种经济性质,都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一员。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他们为了发挥其各自的经济优势,自愿结合,相互取长补短,最终实现共同发展,以获得最佳经济效益。在签订合同时,必须平等协商,不得以上压下,以小欺大,以强凌弱,不得强行搞摊派、"拉郎配",联合与否应由具有主要资格的当事人自由选择。
2)诚实信用、互利互惠的原则
在确定联营合同关系的过程中,应以诚相待,任合一方不得带有欺骗或虚假成份,信誉是企业生存之本,一个没有信誉的企业,在社会是无法生存的。通过签订联营合同,就会将联营各方的经济利益紧紧联系在一起,联营各方按各自出资比例确定其相互权利义务关系,不能搞"大锅饭"、"一平二调",通过相互交换或对外交换各自的劳动成果取得各自应享有的利益。
3)坚持"四共"原则
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享效益、共担风险是联营合同区别于其它合同的重要方面。既然是联营,其联营各方就应按规定予以投入,就应按合同规定共同进行生产、经营,就应按投资比例分享利益和承担风险。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不允许只享其利而不担其险的行为,那种只收"保底费",不参予经营、不承担风险或亏损的做法是不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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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永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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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永久律师,山东中强律师事务所律师。齐永久律师提供“刑事辩护、人身损害、交通事故、婚姻家庭”等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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