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济南市房屋抵押登记(房地产预购商品房)一次性告知书(办事指南)
项目性质:公共服务。
申请受理单位:长宁县房产管理处。
决定单位:长宁县房产管理处。
法定时限:10个工作日。
长宁承诺时限:即办件。
项目依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8号第一章第六条)。
收费依据及标准:发改价格【2008】924号,长价【2008】31号、川价费[2004]171号;
1、住房登记费80元/件(住房登记一套为一件);
2、非住房登记费:550元/件;
3、抵押手续费按抵押价值的0.18%收取,由抵押人承担。
办理条件:1、商品房开发项目必须符合房地产转让条件并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抵押人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了《商品房购销合同》登记备案手续;3、预付购房款一般应达到房屋总价款的30%以上,并由开发建设单位出具预付购房款证明和同意抵押的书面证明。(依据《关于加强城市房地产在建工程抵押和预购商品房抵押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建委房发〔1999〕1173号》第三条第(一)项)土地使用权已设定抵押权利的,必须先注销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后,方可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本实施办法规定)
申请材料:
1、长宁县房产抵押登记申请书;
2、抵押当事人的身份证明(若为企业的,需提交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
3、抵押合同;
4、主债权合同;
5、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
6、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
7、登记机关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
8、抵押人(购房方)还须提交:(1)已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本)和交款发票;(2)抵押具结书;(3)婚姻状况证明。
9、担保人(售房方)还须提交:(1)《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3)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4)经济适用房应提交房管局的批文。
(上述依据《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
联系方式:长宁县政务服务中心房产管理处窗口电话:4630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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