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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可否请求撤销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7-19 浏览:0
导读: 中的赠与条款可否请求撤销问:我与前夫罗某因感情不和于今年三月份,在协议中双方对财产作了分割,其中一条明确约定婚前属于罗某的一处房产归我所有。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效力,并发放了。后罗某反

中的赠与条款可否请求撤销

问:我与前夫罗某因感情不和于今年三月份,在协议中双方对财产作了分割,其中一条明确约定婚前属于罗某的一处房产归我所有。该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效力,并发放了。后罗某反悔,房屋产权未能过户。罗某主张离婚协议中的该项规定实质为男方对女方财产的赠与,而根据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财产权利尚未转移,其可以撤销赠与。罗某的主张是否会得到支持

答:首先,根据《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离婚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也就不适用于合同法中关于赠与的规定。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案男女双方的有关财产处理的离婚协议,不仅经双方签字同意,而且经过了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具备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也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只要罗某不能证明你们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罗某的主张就不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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