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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7-20 浏览:0
导读: 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49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请示》(浙劳社仲[2001]259号)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现

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249号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请示》(浙劳社仲[2001]259号)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现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六条规定:“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规定中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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