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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员工保密押金违反规定应返还的问题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7-20 浏览:0
导读: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法律咨询:

1992年9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一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2000年4月,双方又签订一份《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协议书》,被告向原告收取了涉密风险金6000元。去年4月,原告提出辞职,被告同意。同年5月,原告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归还涉密费6000元,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2.9万余元等。该仲裁委员会于7月10日作出裁决:上海某化工厂归还邹某涉密费6000元;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3650元。原、被告不服仲裁裁决,均诉至法院。

律师回答:

因双方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期限,故被告应在双方劳动关系终结后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相关法律知识: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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