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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还要履行转租赁合同的问题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7-21 浏览:0
导读: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

租赁合同,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当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出租人;对租赁物有使用或收益权的一方为承租人。租赁物须为法律允许流通的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咨询:

2009年1月,吴某以3000元/月的价格租用了某工厂门面一间,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从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在对店面进行简单装修后,2009年2月,吴某便以5000元/月的价格转租给李某,双方签订了转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到2011年12月31日时止。2009年5月,该工厂破产,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对此门面进行了拍卖,结果该门面被李某竞买取得。李某便不再履行与吴某的转租赁合同,而吴某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但李某认为自己已经为该门面的所有权人,不需要再履行转租赁合同了。

律师回答: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适用于本案,转租赁合同应该继续履行。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关于贯彻执行 民法通则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间,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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