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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旅游合同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7-22 浏览:0
导读: 狭义的旅游合同是指旅游者与旅行业者之间签订的合同。1970年布鲁塞尔《旅行契约国际公约》(下称《公约》)、德国、台湾民法典对旅游合同的立法都是采取的这个范围。旅游者与运输业者签订的旅客运输合同,在《合同法》

狭义的旅游合同是指旅游者与旅行业者之间签订的合同。1970年布鲁塞尔《旅行契约国际公约》(下称《公约》)、德国、台湾民法典对旅游合同的立法都是采取的这个范围。旅游者与运输业者签订的旅客运输合同,在《合同法》上有专门规定;与住宿业者签订的合同实际上是混合了租赁、雇佣、寄托、买卖合同的共同特点,虽然合同法上没有专门规定,但是发生纠纷时实务上可以根据混合合同的理论进行处理,一般可以结合纠纷发生环节各个给付的性质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与餐饮业者之间的合同属于买卖或者承揽,《合同法》上也有专门规定。而惟有旅行业者与旅游者之间的合同性质复杂,有其特殊性。正因如此,国际上的通行立法都采取此种意义。

旅游活动的内容十分丰富,通常包括吃、注行、游、购、娱等几大要素,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必然要和他人达成关于吃、注行、游、购、娱等内容的协议,这种协议可能形式极其简单,只是口头形式达成,也可能是以书面形式,但不管是以何种形式,合同无疑普遍存在于整个旅游活动过程中。

但在旅游活动过程中,旅游者和他人之间发生的合同关系,并不都是我们这里所说的旅游合同。旅游合同有自己特定的含义,它是指旅游者和提供旅游服务方之间订立的明确双方在特定的旅游活动中权利义务的协议。旅游活动过程中,旅游者与他人达成的合同可能种类数量繁多,但我们这里所说的旅游合同的当事人限于旅游者和提供旅游服务方。提供旅游服务一方通常是旅行社,它为旅游者提供一项一次计酬的综合性服务,包括交通、住宿或任何其他有关服务。

包价旅游合同

《旅行契约国际公约》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包价旅游合同(Organized Travel Contract,又译为"有组织的旅行合同")是指"当事人之一方收受他方总价金,而以自己的名义负责为他方提供包括运送,运送以外之居留及其他相关给付等之综合给付的"合同。

包价旅游合同有如下的特点:

1.当事人方面,一方是旅游者;另一方是旅游组织者

2.合同的标的也就是旅行业提供的这种给付包括旅行的全部

实践中的旅游包办合同,内容比想象的要复杂,形式也更为灵活。如"半包"形式的旅游,是否属于包价旅游的范围,应该结合具体情况予以判断。例如旅游业者为旅游者只安排住宿于各处的野营地,其余的均由旅游者自理的旅游合同是否可以认为是包价旅游合同,德国学者大多持否定态度,因为它不具有两种以上的给付,不具备包价旅游合同的综合性的特点,而应该适用租赁或承揽的规定。

3.旅游组织者应该负责给付的提出

4.旅游者支付的价金为总价金

旅游合同有哪些特征

第一,旅游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特殊性。旅游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提供旅游服务的人,一方是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的当事人,一般是从事旅游服务活动的单位,如旅行社、旅游公司等。旅游者是接受服务的一方,是接受旅游服务的个人或团体。在我国,旅游业是一个特许经营的行业,从事旅游业务的单位必须经过一定的审批程序才能设立。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旅行社的审批,并且对旅行社进行监督管理。而对于一般合同当事人,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

第二,旅游合同的标的是旅游服务活动。标的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是指在一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旅游合同的全部内容都是围绕旅游服务活动展开的,旅游服务活动是旅游者和旅行社相互间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旅游服务活动是旅游合同的标的。一般的服务活动如美容、洗浴、法律咨询等服务活动,内容具有单一性,只是单一的美容服务、洗浴服务、提供法律咨询等,但是旅游服务活动是一项集合性的服务合同,它通常包括一系列具体的服务活动,如安排游鉴景点路线、提供导游服务、接送旅游者、安排旅游者食宿、保管旅游者的物品、保护旅游者的人身安全等。

第三,旅游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所谓“双务”就是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旅游者和旅游服务提供者都负有义务,旅游服务人要向旅客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要支付一定费用;所谓“有偿”,是指这种服务的提供和接受不是没有代价的,而是要旅游者支付费用的,是有偿的。

第四,旅游合同一般是格式合同,具有团体性。旅行社组织团队旅游前,通常要和团队中的每位旅游者都签订同样的旅游合同。旅游合同的条款旅行社会事前拟订好,旅游者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这种合同,在法律上称为格式合同。格式合同不像普通合同那样,要经过双方充分协商确定合同条款时,即可签约。格式合同的另一个特点是重复使用,旅行社和诸多旅游者之间的合同都是一个样本。旅游合同的这些特点说明其具有团体性。

旅游合同的适用范围包含自助旅游吗

旅游可以简单地分为团队旅游和自助旅游,或者更能俗的说法是“跟团游”和“自助游”。团队旅游是旅游者与旅行社达成协议,旅游者支付相关费用,旅行社为其提供包括交通、住宿、导游等一系列综合服务的旅游方式。可见,在团队旅游中,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必定存在关于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就是旅游合同。

自助旅游则不然,自助旅游者要自行安排交通、住宿,以及想要参观的景点,不完全依赖旅行社。自助旅游者没有选择支付费用让旅行社提供综合旅游服务的方式进行旅游,也就不会和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可见旅游合同仅是适用于团队旅游,而不包含自助游。

自助旅游的时间安排和行程安排都比较灵活,活动也比较自由,这种旅游方式是当前大多数旅游者的选择。我们通常称自助旅游者为“散客”尽管散客和旅行社之间没有签订旅游合同,但是在整个旅游活动中,散客同样还会跟许许多多的旅游经营者发生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甚至于发生旅游纠纷。团队旅游的旅游者和旅行社之间的权利义务以旅游合同的方式确定下来,在他们之间发生纠纷时,旅游合同成为判断是否违约以及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据。对于散客,很少会和旅游经营者达成类似的协议,在发生纠纷时,相关的****等单据是合同存在的有效证明。单据尽管可以证明合同的存在,但权利义务的约定不如旅游合同那样详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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