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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设计缺陷所产生的工程款结算困难及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7-24 浏览:0
导读: 现行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12月24日联合颁发的,该示范文本对规范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行为,解决施工合同中长期存在的合同文本不规范、条款不完备、合同纠纷


现行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12月24日联合颁发的,该示范文本对规范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行为,解决施工合同中长期存在的合同文本不规范、条款不完备、合同纠纷多等问题起到非常明显的作用。经过近六年的使用,该示范文本也逐步暴露出一些条款设计上的缺陷,如示范文本关于竣工结算条款在具体执行中因设计缺陷给工程款结算带来了困难和麻烦,并由此引发较多工程款结算纠纷。本文就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3条“竣工结算”条款存在的问题及其防范对策谈几点意见,并以此建议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修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竣工结算”部分条款重新设计以避免工程款结算困难,减少工程款结算纠纷。

一、现行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3条竣工结算条款存在的问题
现行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部分第33条“竣工结算”条款回顾: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6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现行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第33条“竣工结算”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第一、依据上述33.2条“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规定,发包人必须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但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既不进行核实,更不提出修改意见,怎么办
第二、依据上述33.3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规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享有从第29天起按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取得被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的权利。这里的问题是,在工程总价款时尚未确定的情况下,利息又如何计算正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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