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1998.6.12)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7-28 浏览:0
导读: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工商公字[1998]第109号 【发布日期】1998-06-12 【生效日期】1998-06-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国家工商行政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工商公字[1998]第109号
【发布日期】1998-06-12
【生效日期】1998-06-1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业秘密构成要件问题的答复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权利人提供的技术信息能否定为商业秘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二是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三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概括地说,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信息,即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商业秘密。
  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口头或书面的保密协议、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只要权利人提出了保密要求,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存在商业秘密,即为权利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职工或他人就对权利人承担保密义务。

                        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