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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权解除《房屋购销合同》的问题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8-04 浏览:0
导读: 房地产买卖合同是由房管局统一编制,用以明确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所有的商品房销售都须签订此合同,目前,不管是内销的房产合同还是外销的都需要做公证。房地产买卖合同是买房人同卖房人之间签订的一种具有法

房地产买卖合同是由房管局统一编制,用以明确买卖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所有的商品房销售都须签订此合同,目前,不管是内销的房产合同还是外销的都需要做公证。房地产买卖合同是买房人同卖房人之间签订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合同。卖房人一般指的是房地产开发商。房屋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房屋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法律咨询:

赵x与xx房地产公司于2001年2月2日签订《房屋购销合同》。约定:乙方购买甲方122.479平方米商用房一套,计款303747.92元;一次性付清购房款,甲方给乙方优惠5‰,乙方实际支付购房款为291594元;乙方在所付款项中,将所购房屋总价款的10%作为购房定金;甲方于2001年10月1日前将所购房屋交付乙方使用;甲方不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乙方所购房屋时,每逾期1个月,按乙方所付购房款总额的5‰给予乙方经济补偿。合同订立后,赵x于2001年2月3日交付xx房地产公司购房款291594元。xx房地产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赵x房屋。

2002年3月20日,赵x以xx房地产公司违约为由诉至东营区人民法院后,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购销合同,退还房款并双倍返还定金。xx房地产公司在赵x起诉后,于同年4月19日电话通知赵x接房,被赵x拒绝。

律师回答:

赵x、xx房地产公司签订的《房屋购销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一致,权利义务明确,合法有效。合同订立后,赵x依约履行合同,xx房地产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引起纠纷xx房地产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因xx房地产公司的行为违约,赵x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本案合同总价款是303747.92元,赵x实际交纳购房款为291594元,并且合同规定按所购房屋总价款的10%作为购房定金,因此,赵x请求解除合同、双倍返还定金合法,予以支持。

相关法律知识: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7条规定:“定金支付后,支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以丧失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而解除主合同。对解除主合同后责任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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