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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证据角度看离婚损害赔偿获赔难问题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8-19 浏览:0
导读: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一方出于过错侵犯了对方因配偶关系而产生之权利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在离婚时,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害应给予相应的赔偿。《婚姻法》第46条对此明确作出规定:“有下列情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婚姻关系的当事人一方出于过错侵犯了对方因配偶关系而产生之权利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在离婚时,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所受的损害应给予相应的赔偿。《婚姻法》第46条对此明确作出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⑴重婚的;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⑶实施家庭暴力的;⑷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在审判实践中提出离婚损害赔偿的案件数量虽多,但获赔率极低,从起诉情况看,主要有两类案件:一类是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且要求赔偿,到目前为止这类案件赔偿诉讼请求未获得法院支持。另一类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或有不正当两性关系、重婚而导致离婚的,目前黎川法院仅判决了1件给予损害赔偿。这不仅有法律对此规定过于严格的原因,更重要的是相关证据收集十分困难,法院无法认定。本文将从证据角度阐述离婚损害赔偿获赔难问题。

案例一:周某(男,某公司经理)与陈某(女,某学校教师)于2000年结婚,婚后两人感情甚好。2005年7月,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周某与多名女性发生婚外情,尤其与刘某保持稳定同居关系,现向法院请求判决准予离婚,并要求周某赔偿自己物质和精神损失共计五万元。并向法院提交了周某与刘某婚外性行为照片一张。法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仅能证明周某与刘某发生婚外性行为一次,并不能排除婚外性行为的偶发性不能证明这种共同居住之行为持续地、稳定地进行,故而驳回其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请。

案例二、张某(女)与被告夏某1995年结婚,2000年夏某去广州办了家具厂,2001 年张某在老家听说丈夫包起了“二奶”,已有了孩子。张某为了获得证据,弄清“二奶”的真实姓名,以及丈夫“金屋藏娇”的具体门牌地址,与其亲戚在广州蹲点了半年,进行走访。终于摸清了丈夫的住址,遂与亲戚一起到住址找丈夫。其在进门之前向110报案称该处有人打架。通过110巡警向双方、及邻居等人的询问笔录,张某顺利的取到了丈夫与人婚外同居的证据。不久其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赔偿损失,法院予以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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