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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款的三个确定问题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8-22 浏览:0
导读:核心内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款的确定问题一共包括三个:一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计价方法或者明确约定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工程款的情形;二是合同对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三是施工

  核心内容: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款的确定问题一共包括三个:一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计价方法或者明确约定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工程款的情形;二是合同对工程价款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的工程价款结算问题;三是施工合同因承包人资质而无效时工程价款的确定问题。以下是由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相关工程款的三个确定问题的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计价方法或者明确约定按照固定价格结算工程款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一款“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以及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的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纠纷案件中有约定的从约定,双方当事人已经达成结算协议的依协议进行结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除非当事人达成的合意被依法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在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一方当事人申请法院对于工程量进行鉴定的,不应准许。

  不需要鉴定即可确定工程价款的典型情况:

  1、工程竣工后,双方在工程结算书上签字、盖章予以确认的,以结算书上双方确认的价款作为工程价款,或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提交决算报告,发包人对该报告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书后,承包人对该审核意见书予以认可的,视为双方就工程决算达成一致意见,可以作为承、发包双方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2、发包人逾期不答复承包人的竣工结算文件,按竣工结算文件确定工程价款。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发包人审核竣工结算文件期限,如在该期限没有答复,则应视为认可结算文件,其前提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鉴于审判实践中大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议最大的是工程价款的结算问题,而其中多数集中于结算依据的认定问题上,而建设部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对工程竣工结算的条款约定了相应的期限和程序等条件,因此,结合合同文本约定应认定当这些条件具备时即可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采用这种方式结算应注意的是,由于司法解释在这种特定情况下推定了发包人应承担的义务,故此对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的程序要求应严格把握。即:承包人必须书面递交竣工结算文件,且不能适用留置方式;发包人方的接收人员除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外,必须限定在其内部具有收发职权的部门或负责人,由其签收或|考试-大|盖章。此手续将在诉讼中作为承包方举证证明发包人已经有效接受该文件的基本证据。同时,对发包人来说,若不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全面审核认可,也必须在该期限内就其对报告内容的异议部分书面通知承包人,以回避不必要的风险。审判中必须对上述手续进行严格审查后才可推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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