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的决定》修改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6月17日省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孙文盛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对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通过法定程序择优选用承包者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招标:
政府和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总额在8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招标;
其他投资项目,投资方选择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可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设项目;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除本条第项规定之外的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
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监督实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审查招标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确定招标方式,审查标底;
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