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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全文)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9-01 浏览:0
导读:核心内容:日前,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明确规定网络媒体转载时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互联网媒体应依照法律规定转载他人作品,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益。下文是由小编为您收

  核心内容:日前,国家版权局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明确规定网络媒体转载时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互联网媒体应依照法律规定转载他人作品,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益。下文是由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欢迎阅读。

  国家版权局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通知要求,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

  通知全文如下:

  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

  国版办发【2015】3号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合法、诚信经营,推动建立健全版权合作机制,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联网媒体依照前款规定转载他人作品,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益。

  二、报刊单位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刊登的作品,适用《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适用前款规定,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

  四、《著作权法》第五条所称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该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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