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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9-11 浏览:0
导读: 案由:房产分割案情简介:陈某,男,30岁,李某,女,27岁,暂无工作。双方经自由恋爱,于2007年3月3日。结婚当天陈某拿出婚前所有积蓄首付了某高档小区住房。余下房款夫妻共同按揭。两年后,夫妻闹离婚。陈某称购房

案由:房产分割

案情简介:陈某,男,30岁,李某,女,27岁,暂无工作。双方经自由恋爱,于2007年3月3日。结婚当天陈某拿出婚前所有积蓄首付了某高档小区住房。余下房款夫妻共同按揭。两年后,夫妻闹离婚。陈某称购房款全部是自己出资,因此房子应当归自己所有,女方李某无权分割。

律师点评:本案是离婚案件中经常出现的房产分割问题。作为离婚案件被告女方李某的代理律师认为:房款是陈某个人出资属实,但是有效,合同上买受人是夫妻2人名字,办证申请书上仍是夫妻2人名字,不动产权属登记薄上记载仍然是夫妻2人名字。因此根据《》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第十七条: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因此,该不动产系,法院采纳以上全部代理意见,因此本案一审女方获胜。陈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女方李某代理律师仍然根据以上事实与法律依据作为争论焦点,仍然胜诉。陈某还是不服判决,向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高院立案后,书面审查了女方李某的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最后认定一审,二审法院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驳回了陈某再审申请。

从本案可以看出,陈某如果在买房时咨询下律师,把房产登记在自己个人名下,那么他婚前财产可能仍然是个人财产。因此,在婚前购房过程中大家要特别注意不动产的产权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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