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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索赔纠纷的概念和特征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9-14 浏览:0
导读: 违章建筑索赔纠纷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的规划区内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建设,必须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谓违章建筑,是指未经城市规

违章建筑索赔纠纷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城市规划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城市的规划区内进行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建设,必须取得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谓违章建筑,是指未经城市规划部门的批准,而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所谓违章建筑索赔纠纷,是指因行为人故意毁损违章建筑,给违章建筑的使用人造成了财产损失,从而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从性质上看,毁损违章建筑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违章建筑索赔纠纷,就是由于毁损违章建筑而引起的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此类纠纷具有以下4个明显的法律特征:

主体具有特定性。因毁损违章建筑而引起的索赔纠纷,其主体应当是特殊主体:擅自建违章建筑行为的违法性,决定了对违章建筑不能取得所有权。故原告只能是违章建筑的建筑人、使用人;而被告则必须是对违章建筑实施了毁损行为的行为人。

客体具有违法性。违章建筑索赔纠纷的客体,必须是违章建筑。该违章建筑的存在没有合法的依据,具有违反《城市规划法》的违法性:在建设时,该违法性表现为没有经过规划部门批准的擅自建设行为;在建成后,则表现为没有取得相应的权属证书,不能够成为合法所有人。违法性产生的原因,是没有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

性质具有双重性。违章建筑的法律性质,带有明显的双重性:对于擅自建设人来说,一方面,由于投入了属于自己合法所有的建筑材料,依法享有《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的合法权利;另一方面,由于没有经过规划部门的批准,属于违反《城市规划法》的违法行为。对毁损人来说,一方面,由于本身不具有拆除违章建筑的执法资格而使擅自拆除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侵害了业主对违章建筑享有《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的合法的转移权;另一方面,由于违章建筑本身不具有合法的存在依据,所侵害的并不都是法律予以保护的合法权益。

赔偿具有有限性。违章建筑法律性质的双重性,决定了赔偿的有限性:一是赔偿的数额具有有限性。不是全额赔偿,而应当是部分赔偿,即:只对擅自毁损行为扩大的损失,进行适当的赔偿。二是赔偿的方式具有有限性。对违章建筑损害赔偿,只能适用作价赔偿,不能适用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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