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裁判标准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9-14 浏览:0
导读: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如何裁判其标准是怎样的工程量清单反映了发包方和承包方就实际施工工程量相互确认的合意结论,应当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在司法实践中,以双方合意为首要标准合理确定工程量、以工程量清单计价为

  工程合同工程款纠纷如何裁判其标准是怎样的工程量清单反映了发包方和承包方就实际施工工程量相互确认的合意结论,应当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在司法实践中,以双方合意为首要标准合理确定工程量、以工程量清单计价为主定额计价为辅确认工程价款以及以法定利率为限,以约定为主计算工程款利息是解决纠纷的裁判标准,下面由小编在本文一一介绍。

  一、以双方合意为首要标准合理确定工程量

  实践中,以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工地代表形成的签证体现而来的工程量清单,反映了发包方和承包方就实际施工工程量相互确认的合意结论,在工程量的确认,乃至之后的工程价款认定中发挥作用,应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工程量认定的首要依据。

  由于工程量清单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格式文本中属于必备组成部分,结合施工合同对施工进程的相应约定,可以认定:对工程量的种类、范围和计算方法,按照施工合同的明确约定进行计算和确认应作为司法实践中的主要标准。

  在此基础上,由于承包人在设计范围外超额施工或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返工而增加工程量的情形较少,也不易引起争议,绝大多数的工程量变化争议是源自设计变更的缘故,对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就设计变更事项形成的补充协议、会议纪要、工程变更单、工程对账签证等书面资料,在质证无疑后,也应作为结算工程量进而核算工程价款的补充依据。

  在举证责任的分担问题上,若发包人认为承包人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少于合同或者合同附件中列明的工程量清单数量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若承包人认为其实际施工的工程量多于合同或合同附件中列明的工程量清单数量的,也应当举证证明其根据发包人变更设计导致工程量增加的证据,否则应视为其自身超越工程设计范围施工或施工质量不合格导致返工而造成的工程量变化。

  这里应注意的是,如承包人缺乏上述变更书面资料但能够提供双方往来函件、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增加的工程量出于发包人要求和同意认可的,也应支持其如数计算工程量的要求。

  二、以工程量清单计价为主定额计价为辅确认工程价款

  工程造价的核算依据,向来是发包方和承包方在司法纠纷中争执不下的矛盾焦点,实践中存在定额计价和工程量计价两种标准。

  所谓定额计价,是我国建国后沿用前苏联的计划经济体制做法,以定额为基础确定工程造价。工程造价人员根据施工设计图纸计算工程量,然后套取定额单价得出直接费用,再结合定额取费费率得出工程造价。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款纠纷中,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式有约定的,应首先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同理,承包方因项目调整设计变更要求增加工程造价的,如果要求调整的项目在原工程总报价说明范围以外而施工中确已发生的,对其诉请应予支持,具体价款仍应首先由双方协商确定。

  在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参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当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但应注意的是,建设施工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款实行包干的,包干范围内的工程款一次包定,当事人要求变更的,不应支持。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