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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第12号——烟台苹果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公告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9-14 浏览:0
导读: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第12号 发布日期:2002-2-22 执行日期:2002-2-22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依法受理了烟台苹果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经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年第12号

发布日期:2002-2-22

执行日期:2002-2-22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依法受理了烟台苹果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经形式审查合格,现予以公告。

  根据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的申请,烟台苹果原产地域范围拟划定为烟台市所辖行政区域。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烟台苹果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如有异议,可自即日起三个月内向我局提出;烟台苹果原产地域产品保护申请资料存于我局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机构备查。

  二00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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