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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常见的纠纷类型的咨询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9-15 浏览:0
导读: 承包商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而要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业主交付工程,即履行承包商的主要义务。 法律咨询:建筑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常见的纠纷类型的咨询 律师回答: 1、向发包人追

承包商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为了获得经济利益,而要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向业主交付工程,即履行承包商的主要义务。

法律咨询:建筑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常见的纠纷类型的咨询

律师回答:

1、向发包人追索工程欠款纠纷,或被专业分包和/或劳务分包合同分包人、实际施工人追索工程款、劳务报酬;

2、被发包人追究建设工程质量和/或工期延误反索赔;

3、被材料供应商追索材料款或被机械设备出售人、出租人追索设备款、租赁费;

4、因建设工程施工造成相邻人、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被追索人身赔偿和/或财产损失。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四条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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