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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 对知识产权性质的财产如何进行分割?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9-19 浏览:0
导读: 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有一些不同于其他民事权利的特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智力成果,是人们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这种表现形式具有创造性。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此外,知识产权还具有专用

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有一些不同于其他民事权利的特点。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智力成果,是人们思想或情感的表现形式,这种表现形式具有创造性。智力成果是一种无形财产。此外,知识产权还具有专用性、地域性、时间性、财产权与人身权相统一等特征。

例如,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财产权利包括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改编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权、翻译权、注释权与整理权、编辑权。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与人身不可分离,财产权可以依法转让。著作权的保护有一定的时间性,如公民的作品(如创作的小说、美术画等等),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之后50年,截止到作者死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到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之后的第50年的12月31日。

时知识产权的分割可以分成两种情况:

一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已由某项知识产权取得了利益,如作者的剧本已由剧组摄制成电影并支付了报酬。对此,已经取得的经济利益是,离婚时原则上应均等分割。

二是离婚时,对知识产权未取得经济利益,如所作书稿尚未发表等。该知识产权归创作者所有,但可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一方以适当照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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