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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颁布和实施的现实意义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9-20 浏览:0
导读: 司法解释颁布和实施的现实意义 为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2005年1月1日生效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次明确,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直接提起诉讼,这对保护实际施工人利益,确保社会安定具有现实意义: 1.对

司法解释颁布和实施的现实意义

为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2005年1月1日生效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次明确,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直接提起诉讼,这对保护实际施工人利益,确保社会安定具有现实意义:

1.对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维护措施。

过去,实际施工人如果与发包人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往往投诉无门,在程序上受合同相对性制约而不能以发包人为被告直接提起追索工程款的诉讼,通常只能依靠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来提起诉讼;实体上,即使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只要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不主张权利,实际施工人就无法单独向发包人主张权利;此外,个别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怠于主张权利的,还可能超过诉讼时效,导致实体权利丧失。《司法解释》生效后,根据解释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可以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向其追讨久拖不决的工程欠款,而不必再依赖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的意志。由于实际施工人大多是农民工组成,维护了实际施工人的利益,也就很好地维护了农民工的权益,这对社会稳定也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2.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追讨拖欠工程款的力度。

过去,施工单位可能会考虑到发包人特殊的地位或长期合作关系而不敢轻易动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最终导致工程款拖欠问题久调不决。《司法解释》赋予实际施工人可以发包人为被告直接提起诉讼的权利后,由于拖欠的工程款直接影响实际施工人的切身利益,实际施工人就会更为主动地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利益,这就进一步加强了建筑市场追讨工程欠款的力度。

3.对建设单位或不讲诚信逃避债务的违法行为给予有力的遏制与惩罚。

过去,发包人可能以与实际施工人没有合同关系为由,逃避实际施工人对工程欠款的追讨。但2005年1月1日《司法解释》生效后,如果发包人没有处理好与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结算问题,发包人很有可能被实际施工人作为被告直接告上法庭。在此情况下,发包人不讲诚信、逃避债务的违法行为就能得到遏制与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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