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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品买卖合同样本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9-21 浏览:0
导读: 工业品买卖合同样本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法律咨询:工业品买卖合同样本请问这样的样

工业品买卖合同样本

买卖合同是一方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另一方,另一方支付价款的合同。转移所有权的一方为出卖人或卖方,支付价款而取得所有权的一方为买受人或者买方。

法律咨询:工业品买卖合同样本请问这样的样本有吗

律师解答:工业品买卖合同范文出卖人: 合同编号: 买受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南陵县第一条 标的、数量、价款及交货时间第二条 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规定,并应满足买受人的使用质量要求。 第三条 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确保验收一次性合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标的物的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四条 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采用标准包装 第五条 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方法:满足买受人使用需要。第六条 合理损失标准及计算方法:无。 第七条 标的物所有权自 交付 时起转移。第八条 交货方式、地点:出卖人将全部标的物安全运输并卸至买受人指定地点交货并安装,交货时一并提供产品质量证明资料、试验检测资料及其它相关资料. 第九条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和费用负担:出卖人自行采取适宜的运输工具和运输方式在买受人指定地点交货,并承担运输途中由此产生的一切安全责任及费用。 第十条 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验、检测。 第十一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 出卖人负责全部现场安装与调试。 第十二条 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合同签订后出卖人交货、安装、调试并交付买受人使用时,由买受人支付总价款的95%,;余款5%作为质保金在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付清。 第十三条 担保方式:无。 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执行《中华人名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①出卖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的供货期限或质量标准或其它要求履行交货义务,承担由此造成买受人的损失。②买受人未按合同付款的,承担出卖人的损失。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提交 // 仲裁委员会仲裁;依法向南陵县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起生效。第十八条其它约定事项:1、若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致使买受人遭受损失或承担责任的,出卖人应承担由此造成买受人全部损失,并视出卖人违约。2、出卖人及其运输工具和雇用人员进入买受人作业场所应遵守买受人的管理规定,自行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并承担其安全责任;3、质保期内出卖人对其出售的产品无条件的承担免费维修义务,其中:电机加遥控质保期为2年,伸缩门与不锈钢门质保期为3年。 出卖人:买受人:住所:住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开户银行:开户银行:鉴证机关账号:账号:经办人: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年月日

相关法律知识: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共同之处有:都是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交付标的物的一方都负有瑕疵担保责任等

二者法律特征的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标的不同

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并交付一定工作成果。买卖合同的标的是以有偿的方式转让标的物的听有权。

2.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质

定作人选择承揽人通常是基于对承揽人能力、设备、技术等方面的考虑并决定是否签订合同。非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买卖合同中的买方一般只根据卖方现有的标的物的性能、条件,衡量是否满足自己的需要,虽然有时也询问有关制作生产的情况,但主要是基于标的物现有性能来考虑并进行买卖的。

3.是否移转所有权

承揽合同中不存在财产所有权的转移。而买卖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4.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

二者在实践中的区分:

1.标的物是否具有特定性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并交付工作成果,该工作成果是按照定作人的特定要求为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由承揽人完成的,因此标的物的特定性成为承揽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该标的物一般没有固定的行业标准,标准主要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通常只能为定作方所利用。

在买卖合同中的标的物通常是满足商品在市场上的一般需求,并非只能由购买人所利用。并且该标的物通常是标准化或者系列化的物品,一般需要符合行业标准或者专业标准,因此其不具有特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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