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又称单项工程,是指具有独立存在意义的一个完整工程,它由许多单位工程组成的综合体。
法律咨询:施工方进度缓慢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要求要求赔偿损失是否合理
我公司建设六栋综合楼,总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由广西区五建中标承建,合同工期420天。工程于2009年11月30日开工,至今已耗工期300多天,而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不到总量的十分之一,并且接二连三出现严重质量问题,多次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整改,累计非正常停工达180天之久,给业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尤其是经检测发现已浇筑的混凝土大面积不合格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提出全部拆除重建的意见,但施工单位没有给予配合。为此业主要求与施工单位中止施工合同,并要求施工单位因非正常停工给业主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律师回答:
你们的要求是完全合理的。工期拖得那么长,又有严重的质量问题,如果继续让他们干下去或让他们重建已很难。只能起诉。但起诉也会有段时间,是否有其他可能,如在五建公司中换较好的工程队来做,当然已有的损失还是要由五建来承担。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十九条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第二十条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内容的招标文件。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标书进行评价、比较,在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投标者中,择优选定中标者。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招标的开标、评标、定标由建设单位依法组织实施,并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建筑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依法中标的承包单位。建筑工程实行直接发包的,发包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
第二十三条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发包单位将招标发包的建筑工程发包给指定的承包单位。
工程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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