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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调解逾千万的建设工程纠纷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9-22 浏览:0
导读:  巴中中院民二庭的法官们充分运用调解手段,成功化解一涉案当事人多、法律关系复杂、标的逾千万、审理难度较大的建筑工程合同及相关纠纷案件。  2007年10月23日,四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签

  巴中中院民二庭的法官们充分运用调解手段,成功化解一涉案当事人多、法律关系复杂、标的逾千万、审理难度较大的建筑工程合同及相关纠纷案件。

  2007年10月23日,四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将平昌县“某.望江名都”一期、二期工程由某总承包。同年12月1日,某某.望江名都项目部与胡某、沈某签订《内部合伙施工经营协议书》,约定将该住宅小区部分商住楼内部承包给二人。后某公司与某又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协议》,明确了约定的部分商住楼建设工程由胡某、沈某承建。2008年1月9日,某公司向某发出首次中标通知书,案涉“某.望江名都”7#楼工程由某中标,后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年4月8日,某某.望江名都项目部与胡、沈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将双方原工程内容变更为“某.望江名都住宅小区7#商住楼”。同年12月9日,工程已建到四层因承建方拖欠民工工资,导致民工集体拦路堵车,到平昌县委上访并停工。同日,某公司向某发出书面函告,解除与某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化解矛盾,息诉罢访,防止矛盾激化酿成群体性突发事件,某公司代某先期支付民工工资103万元。

  2008年12月23日,某公司因某有严重违约行为,该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解除了与某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向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某吴某立即撤离施工现场,判令某赔偿损失328万元并判令某立即与某公司结算。2009年2月18日,某以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等为由,向中院提起反诉,请求判令某公司返还合同保证金300万及利息,判令某公司立即结算并支付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款848万元及利息,并判令某公司赔偿损失。后某公司以某将案涉工程转包给了胡、沈为由,申请将二人追加为被告,第三人吴某以其系案涉工程实际投资人和施工人为由,申请参加本案诉讼。

  2008年12月26日,胡某、沈某以重庆某、吴某、四川某公司、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某为被告起诉至重庆市铜梁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退还保证金210万元及支付工程款450万元。某公司认为此案不应由重庆相关法院审理,提出管辖异议,后重庆中院裁定铜梁法院将该案移送巴中法院管辖。

  案件受理后,该院民二庭经过三次鉴定和四次开庭审理。此案除某公司外,其他几方当事人均为外地人,涉及建设工程的分包、转包、合伙和买卖等多重法律关系,在适用法律过程中,不仅涉及民商事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同时,也涉及行政法规、规章的适用与参照,甚至涉及建筑行业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性规范。且案涉标的额大,当事人诉争问题较多,诉讼中本诉与反诉交织,各方矛盾容易激化,在案件审理的不同阶段,不断出现一些新的问题,给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难度。此外,争议内容和案件事实错综复杂、需要核实的证据很多,工作量比一般的案件耗费的时间更多,加之此案件还要进行工程造价、工程质量等方面的鉴定才能确定原因和各方责任,而现行法律法规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又不尽完善,导致鉴定的环节多,时间长。由于该案的特殊性,如不能尽快妥善的处理好,将导致各方当事人更大的损失及产生新的矛盾纠纷,甚至引发一系列社会不稳定因素,如:开发商如不能按期交房,可能导致购房户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材料供应商与承建方之间的买卖合同都不能顺利履行,已受理的四起关联案件也不能妥善的了结,各方当事人还会导致资金链断裂的重大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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