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国家专利局
发布日期:1992-2-17
执行日期:1992-2-1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专利管理局,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专利管理机关:
现将一九九0年九月十九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第一号令》中所列的第32项《关于缴纳第一次年费的补充办法》一文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国家专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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