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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关系还是运输合同关系的问题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09-29 浏览:0
导读: 运输合同是承适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法律咨询: 2002年11月29日,原告周某丈夫李某乘

运输合同是承适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运输合同包括:客运合同、货运合同、多式联运合同。

法律咨询:

2002年11月29日,原告周某丈夫李某乘坐被告王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沿正在扩宽改线的洛卢路嵩栾段回家,当车行至旧县镇童子庄村一弯道处,与被告王xx驾驶的豫M-40124号“东风”牌大货车相撞,因王xx所驾驶车辆占道行驶,其货厢左角将三轮车车厢挂掉,致原告之夫李某甩下车后死亡。另查明,事故发生期间被告王xx的车辆在被告宜阳公路管理局承揽的洛栾路扩建路段拉石料,双方约定,依车次记费。公路局为管理方便,对施工中给自己拉料的每辆车用标签分别编号、加盖公章,写上“嵩栾路工地施工专用车”后贴在车门上。案发后,原告周某等作为死者李某的法定继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轮车车主王某、货车车主王xx、宜阳公路管理局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回答:

二被告之间属于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理由是公路局在每台施工车辆上加贴公路局施工专用车的标签,目的是便于与其他工程标段施工车辆区分,便于计量,施工车辆实际是在车主的控制之下,对于依车次记费实质是运费的一种计算方法。

相关法律知识:

合同法第28条之规定:货运合同是承运人将托运的货物按时、安全运抵目的地,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货运合同的直接的目的是运输货物,而不是一般事务的处理,也不是一般地提供劳务。运输合同标的是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既不是一般性劳务,也不是货物。在实现货物运输合同目的的过程中,托运人对承运人行使的仅是一种监督权利,即托运人监督承运人依照双方约定的运输方式、路线,安全地将货物运至目的地,而作为实现合同目的的主要工具运输车辆则完全在承运人的控制之下,承运人自己承担履行合同中的风险责任。雇佣合同是雇员在雇主的支配下,完成一定的劳动行为,由雇主支付劳动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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