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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案例:欧盟和日、美申诉印尼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10-01 浏览:0
导读:997年6月2日,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小组凋查欧盟和日本申诉印度尼西亚的轿车计划, 997年6月30日,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小组审查美国对印度尼西亚的申诉,并决定将其与其他两个争端案例—起进行审查。 该争瑞主要是关
997年6月2日,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小组凋查欧盟和日本申诉印度尼西亚的轿车计划, 997年6月30日,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小组审查美国对印度尼西亚的申诉,并决定将其与其他两个争端案例—起进行审查。 该争瑞主要是关于印度尼西亚的三个措施:() 993年的激励制度,该制度对某些机动车辆的零部件提供优惠及减少销售税,但这些机动车辆必须达到一定的条件,(2)996年国家轿车项目的“开拓者(或国家轿车)”规定在一定争件下,可以对所有销售的零部件豁免进口税或销售税,(3)
996年“开拓者”法规规定从满足一定争件在印度尼西亚的国外公司制造的轿车中得到了利益。印度尼西亚被申诉违背了994年GATT第条、第3条,《与贸易相关的措施协以》第2条,《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3条、第6条、第28条,以及《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3条、第20条和第65争。加拿大和韩国作为第三方参加了该争端的解决。 印度尼西亚则认为它及有违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GATT和《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规定。关于根据 GATT第3条及《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做出的申诉,印度尼西亚认为给予轿车项目的一部分资助是补贴,因而只能根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来处理。它还认为GATT第3条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存在冲突,因为前者所禁止的正是后者所允许的,并且建议这一冲突得以解决的办法是让特别补贴规则优先。印度尼西亚还认为《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协议》不应该在此予以考虑,因为该协议中的部分条款只是对GATT第3条的一个解释。 专家小组于998年7月分发了它的报告,专家小组首先拒绝了印度尼两亚关于GATT第3条和《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之间有冲突的观点。接着,专家小组认为日本、欧盟及美国关于把地方性规定作为从国家轿车项目获益的条件违背了《与贸易相关的投资措施协议》第2条规定的观点,专家小组也同意三个国家关于根据该项目对销售税的减免违背了GATT第3条第2款的规定的声称,因为其对不具备必要的地方条件的相似产品构成了不合理的歧视性。专家小组裁定从进口轿车及进口零部件的关税和销售税中优惠中获准违背了GATT第条的规定,因为其对相似产品构成了歧视性待遇。专家小组拒绝根据GATT第24条来对此案进行审查,因为它已经裁定印度尼西亚的做法违背了GATT第l条和第3条。 此外,专家小组同意欧盟的观点:印度尼西亚违背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5条第2款的规则,因为印度尼西亚使用了特别的补贴,使欧盟在印度尼西亚的市场遭到了损害。然而,由于美国没有汽车出口到印度尼西亚(只有从美国的外国公司出门到印度尼西亚),专家小组得出结论:印度尼西亚没有对美国造成严重损害。专家小组拒绝美国关于
996年国家轿车项目是对现在的补贴、违背了《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第28条第2款的申诉。专家小组也否决了美国认为印度尼西亚违背了《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3条所应承担的义务或者违背了《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20争规定
(关于获得及维持的规定)的使用商标的义务。最后,专家小组拒绝了美国认为在过渡时期印度尼西亚实施国家轿车项目规定违背了《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65条第5款的规定,因为印度尼西亚实施了与该协议第20条不一致的条件的规定,并且在临时过渡时期内对法律、规则加以改革,在一定程度上也导致与协议的规定不一致。 998年7月23日,上诉机构通过了专家小组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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