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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劳务分包的法律规范亟待完善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10-07 浏览:0
导读: 施工劳务分包的法律规范亟待完善 国泰于法正,民安于律清。建筑业贯穿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施工劳务分包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背景,需要拥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法规予以确认、界定、规范、调整、保护,1997年发布

施工劳务分包的法律规范亟待完善

国泰于法正,民安于律清。建筑业贯穿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施工劳务分包涉及复杂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背景,需要拥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律、法规予以确认、界定、规范、调整、保护,1997年发布的建筑法和1999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还没有这方面的规定,难免屡有事关劳务分包的纠纷且有司法失范。《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将“劳务分包”扶上具有法律效力的条文,给予劳务分包以法律确认、支持,反映了建筑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加固了建筑法规体系的基础,对于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施工企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建筑市场机制及其运行规范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对法律的需要越来越迫切,有司法解释确认了劳务分包的法律地位,更企盼健全施工劳务分包法律制度,有具体的法律规范救济权利、排解纠纷。例如,关于劳务分包是否须经建设单位认可的问题,两者受自身利益驱使各执一词,至今莫衷一是,影响施工进度、工期、结算,往往是施工企业受损。有律师提出:施工企业作为自主经营的企业法人,与建设单位及其他企业处于平等的法律地位,其行使法律赋予的“决定用工形式”自主权,以劳务分包形式将外部劳动力吸收进来组织施工,由其项目机构专事筹划、指挥、管理、协调、监察和督导,使之在施工项目上与其技术、管理、劳务人员融为一体,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保障施工组织设计意图实现,系其自身的生产经营、企业管理范畴,应当与其他企业的生产经营一样受法律保护,不容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无须建设单位、发包方的同意、认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5条第2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施工企业依法采用劳务分包形式进行的建筑活动亦然。建设单位不予认可即妨碍施工企业进行的建筑活动,法理不容;劳务分包与工程分包不同,现行法律、法规未规定劳务分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9条对于工程分包规定的“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不可用于劳务分包。否则,规范错位,张冠李戴,势必铸成错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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