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国家版权局关于大陆与台、港、澳版权贸易合同审核办法的通知 [失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10-09 浏览:0
导读:失效日期:2002-05-0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各地分公司;香港中华版权代理公司:  目前大陆与台、港、澳的版权贸易日益增多,由于我国尚未颁布版权法,版权知识又不普及,作

失效日期:2002-05-0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版权局,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各地分公司;香港中华版权代理公司:

  目前大陆与台、港、澳的版权贸易日益增多,由于我国尚未颁布版权法,版权知识又不普及,作者对自己的权利不十分明确,所以签定的合同漏洞不少。为了促进海峡两岸的文化交流,保障作者权益和促使版权贸易的健康发展,今后版权贸易合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进行审核,并编发审核登记号,及时报国家版权局备案。中央一级出版社,其他法人及非法人团体的版权贸易合同仍由国家版权局审核。审核的办法按国家版权局《关于向台湾出版商转让版权注意事项的通知》和《关于当前在对台文化交流中妥善处理版权问题的报告》执行。合同审核的程序是:

  1、审报者送上合同原件1份、复印件2份;

  2、版权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3、符合规定者发给审核登记号;

  4、每份合同收审核登记费50元;5、复印件1份及所发的审核登记号报国家版权局备案。

  在合同审核前,应确认转让作品的版权归属,避免重复授权,对使用者要了解其资信情况及其代理人是否拥有合法身份。对于版权贸易项目较多的省、市,可考虑建立中华版权代理分公司或办事处,在代理版权贸易的同时配合主管部门做好版权贸易的管理工作。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