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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中的预期可得利益有哪些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10-10 浏览:0
导读:工程索赔中的预期可得利益有哪些工程索赔的预期可得利益是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施工合同导致另一方本可以实现的利益不能实现,而向违约方提出赔偿损失的主张。承包人可获得预期可得利益主要有三个方面

  工程索赔中的预期可得利益有哪些工程索赔的预期可得利益是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施工合同导致另一方本可以实现的利益不能实现,而向违约方提出赔偿损失的主张。承包人可获得预期可得利益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承包人暂停施工超过56天的损失;二是解除合同并要求发包人赔偿包括预期可得利益在内的损失;三是发包人单方面删除合同工作的损失。下面由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预期可得利益索赔的法律依据

  所谓“预期可得利益索赔”,是指因为发包人或承包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施工合同致使另一方本可以实现和取得的财产增值的利益不能实现和取得,承包人或发包人向违约方提起的赔偿损失主张。

  《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该规定为合同一方进行预期可得利益索赔奠定了法律基础。

  二、承包人预期可得利益索赔的几种情况

  1、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条款,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合同终止,包括发包人拖欠进度款,承包人停止施工,且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的;或者是因发包人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承包人经预通知后有权解除合同。在上述情况下,承包人除了可索赔已完工程价款、退场费用、已付货款及退货费用外,还可索赔合同解除给其造成的损失,包括预期可得利益的损失。

  2、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未采用示范文本的,承包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94条及《民法通则》第115条的规定,在发包人出现"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及"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情形时,解除合同并要求发包人赔偿包括预期可得利益在内的损失。

  3、发包人单方面删除合同工作,如住宅楼单体等单位工程、装修等分部工程、门窗等分项工程,发包人指令承包人不再施工,或指令由其他承包人完成的。承包人可要求发包人赔偿预期可得利益。

  三、承包人进行预期可得利益索赔时应注意的事项:

  1、避免轻易放弃索赔预期可得利益的权利。对于投标文件规定的"合同终止时承包人的索赔仅限于直接损失"等苛刻条款,或是避免轻易应允,或是在签订合同后一年之内请求法院或仲裁庭撤销。

  另外,避免在签署有关合同终止、合同工作删除的协议、结算书等文件时放弃这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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