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关于将唐山作为产地名称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的意见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10-14 浏览:0
导读: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1988-5-3 执行日期:1988-5-3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丰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4月8日来函请示在处理商标案件中的问题。现予答复:  唐山是行政区划名称,不具有商标应有的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1988-5-3

执行日期:1988-5-3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丰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4月8日来函请示在处理商标案件中的问题。现予答复:

  唐山是行政区划名称,不具有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由于历史原因,唐山二字已作为商标注册,在其有效期内应予保护。但这不应妨碍唐山所在地的企业将唐山二字作为产地名称使用。

  如某甲厂在实际使用唐山商标时,未标明注册标记,不仅违反了《商标法》规定,而且会造成唐山二字不是注册商标的客观效果,据此,我们认为:某乙厂若将唐山二字作为产地名称使用,则不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请将上述意见转告丰润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