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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家事法》的有关规定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10-19 浏览:0
导读:  香港的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称为《家事法》,下面本站对它的有关规定进行一些介绍,:(一)婚後的配偶权利在婚姻生活当中,夫妇双方都享有配偶权利。妻子通常有权由丈夫负担生活,而且这等权可按照离婚诉讼及财产条例

  香港的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称为《家事法》,下面本站对它的有关规定进行一些介绍,:

  (一)婚後的配偶权利

  在婚姻生活当中,夫妇双方都享有配偶权利。妻子通常有权由丈夫负担生活,而且这等权可按照离婚诉讼及财产条例,或分居及赡养令条例向法庭提出申请,强制执行,但如妻子与别人通奸,则不能引用「分居」及「赡养令条例」,申请赡养费理由可以有多种,例如遗弃、蓄意疏忽供养,丈夫不断虐待妻子或儿女等。法庭亦可颁令妻子不必再与丈夫同居。

  另一方面,妻子如果吸毒或经常饮醉酒,丈夫亦可申请分居令。当一对夫妇其中一方--通常是女方--或者子女,受到对方的暴力对待,可以报警,并向法庭申请禁制令,禁止对方再苛待她或子女,甚至禁止对方回家。禁制令若受到破坏,只有按照藐视法庭程序追究,警察并无自动权力将破坏禁制令的人拘捕。

  关於双方原本合住的「屋企」,双方有同等的住权。假如业主或租客是其中一方,配偶的另一方亦有权居住。但如丈夫是业主,他将楼宇卖给第三者,妻子就无权继续住下去。她的唯一权利,是要丈夫另外提供合适的居所,如果妻子获知丈夫准备出售楼宇,可以先向法庭申请禁制令,禁止她的丈夫在另外为她提供合适居所之前就将楼宇出售。假如楼宇属於双方联名拥有,要出售或变卖就必须双方合办。假如一方是注册业主而另一方亦有付出部份楼价,就会被视为拥有一部份业权,配偶未得到他同意或经法庭批准,不得将楼宇出售。假如他为逃避离婚时瓜分财产而私自出售,此项交易可能被判令无效,到时他要将卖楼所得款项交待清楚。

  (二)分居

  一对夫妇在采取决绝步骤要求离婚之前,可能为了种种原因,希望彼此分开生活。

  要分居的第一个办法,就是签署分居协议。有关双方可以自行办理,但在律师面前签署会较好。协议可以订明分居期限,如有子女则同时订明如何处理,以及他们的赡养费问题。

  在某些情况下,假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夫妇其中一方,只要并未犯有通奸行为,亦可向地方法院申请分居令兼赡养费令。以妻子来说,假如丈夫曾被裁定殴打妻子罪名成立,或曾经遗弃妻子,或犯有不断虐待妻子或者蓄意疏忽未为妻子或年幼子女提供合理生活费用,或曾明知有性病而令妻子亦受到传染,或者曾经威迫妻子当娼妓,或者丈夫本身经常酗酒或吸毒,妻子都有权申请分居令。另一方面,假如妻子犯有经常虐待子女,或经常酗酒或吸毒,丈夫亦有权申请分居令。

  假如法庭裁定有足够理由,即可判令一对夫妇分居,亦即表示,虽然他们在法律上仍属夫妇,亦无需再共同生活。法庭亦可颁布命令,订明子女抚养权及妻子儿女赡养费等问题。

  要取得分居的第三个方法,是向地方法院申请判定分居,但申请的一方要证明的事实,基本上和申请离婚者相同。

  判定分居的法律效力,和同居令相同,意思是双方仍属夫妇,但不必再共同在一起生活。只有在子女福利已经得到妥善安排的情况下,法庭始会作出此项判令。

  (三)离婚诉讼

  要求离婚的理由只有一项,就是婚姻已破裂致无可挽回。离婚程序可由离婚呈请或离婚申请两种方法向法庭提出诉讼。

  离婚呈请的程序一般要在结婚日期足一年後才能提出。若要法庭判定婚姻已破裂致无可挽回,呈请人需要证明至少有一种或以上下开的情况存在:-

  (一)与讼人犯了通奸行为,申请人认为无法忍受,一次的通奸行为就足够;

  (二)与讼人的行为不当,因而无法合理要求申请人与他共同生活,通常是积聚多次的事件,但一次严重不当行为也可能足够;

  (三)在提出诉讼前与讼人已经遗弃申请人至少已连续一年;

  (四)双方分居至少已一年,而与讼人亦同意法庭颁发离婚令。同意是指正式同意,而并非单指并不反对;

  (五)双方在诉讼提出前分居至少已连续二年。

  离婚申请则需由双方面一同申请,若要法庭判定婚姻已破裂致无可挽回,申请人需证明下开情况的存在:-

  (一)双方在申请离婚前已连续分开生活一年以上与及;

  (二)在申请离婚前一年或以上已在法庭存档双方签署的通知书申明双方有向法庭申请离婚的意向,而在正式申请离婚时双方亦没有取消该通知书。该通知书的表格可在离婚登记处索取。

  法律亦鼓励夫妇双方在离婚诉讼前和好如初。假如双方在分居以後又再共同生活六个月或以上,就会被视为已经复合,再不能根据以前之分居行动申请离婚。

  若法庭同意婚姻已破裂致无可挽救,就会批出暂准离婚令。如没有子女或法庭接受对子女的安排,法庭会於六星期後正式批出离婚判令,此後双方已正式离婚,不再是夫妇。

  (四)离婚後的一般问题

  在离婚後,双方要面对以下几项问题:-

  (一)子女的抚养权;

  (二)对方的生活费用;

  (三)子女的生活费用;

  (四)双方之间钱财如物业的分配。

  假如双方对以上各项不能达成协议,就要交由法庭处理。

  法庭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时候,必须要对未来的安排感到满意,认为最能照顾到子女的利益。离婚的任何一方都并无优先权,假如抚养权交由其中一方,另一方通常有权在合理范围内接近子女。

  离婚後付给配偶的生活费多少,要取决於多项因素,包括双方的经济状况、个别的需要、以及双方的赚钱能力。赡养费的支付,通常会维持妻子死亡或再次结婚。法庭若果认为无需支付赡养费,就不会发出命令。

  子女的生活费则视乎他们的需要而定,通常支付到十六岁为止,但假如身体有残缺或子女仍在接受教育,可以延长到二十一岁,或按照法庭指示而定。

  付与配偶或子女的生活费,可以分期支付或一笔支付,甚至可以用物业作为支付的保障。

  至於财产的分配,通常要根据双方个别的财富资源,以及在婚姻生活当中双方各自付出的家庭费用多少而决定。

  离婚之後遇有情况改变,任何一方均可以再到法庭,申请更改以前所作出的任何命令。

  (五)离婚後的赡养费

  一对夫妇在离婚时可以就赡养费问题达成协议,事後任何一方可以到法庭申请将协议更改,但如果双方自愿协议而且都有律师指导,法庭就大多不会批准更改之申请。

  法庭判令离婚後要付的赡养费,可以有几种形式:-

  (一)无保证的按期支付,法庭只是判令男方要从未来的收入当中付出,虽然法律对男女平等,实质上赡养费多数由男方支付,过期未付,对造一方就可以要求法庭下令强制执行,如对造一方真诚地相信他没有合理辩解过期不付,可以要求法庭下令扣押其他收入或薪金。

  (二)有保证的按期支付较为令人满意,通常是将支付的一方的某些财产,转入一笔信托基金之内,到期未付款,信托人就可以利用基金的收入或者本金去补足。

  (三)整笔支付,这种安排在香港比较适合,对收款人亦较为有利,因为再婚亦不致有影响,双方可以更乾净俐落地脱离关系。

  如果是有保证的按期付款,付款人死後付款仍会继续,但到收款人再婚或死亡就自动停止。无保证的按期付款,在付款人死後亦告停止。虽然收款人或有可能申请从死者的遗产中取得一个合理的数目。

  假如付款人再婚,按期支付赡养费的安排不会自动终止,但由於他的经济状况可能因而有改变,他可以要求法庭将按期付款减少或取消。

  为了方便法庭判定赡养费的数额,双方都要提供自己的收入及资金的详尽资料。法庭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包括收入资源、债务、婚姻的长短、双方的年龄、是否有缺陷、婚後的生活水平、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等等。

  假如以後发现有更改判令的需要,双方都可提出要求。至於应否更改,法庭要考虑的因素,和作出原来的判令时相同。

  (六)婚姻破裂後的财产分配

  一对夫妇在婚姻破裂之後可以自行安排分配财产,这样做可以减省时间和费用。事後对分配协议不满的一方,仍然可以向法庭申请作更改。不过,假如他此前已有律师指导而又充份清楚对方的财政状况,法庭推翻原来协议的机会就不太大,除非环境有改变,或者有例似欺诈之类的特殊情况。

  根据婚姻诉讼与财产条例,法庭有权力就双方的财产--特别是就夫妇合住的居所或共同经营的生意--作出判决令。法庭可下令将财产转移或解决,而不必理会原本属於那一方。法庭作出决定前会考虑以下各项因素:-

  (一)双方的财富资源--包括现有及可见将来的资源;

  (二)双方的债务--包括再婚以後的第二家庭,虽然第二任配偶的财富可以被视为财富资源之一;

  (三)双方未离婚前的生活程度;

  (四)婚姻的长短以及双方的年龄;

  (五)任何生理上或精神上的残缺;

  (六)双方对家庭福利的贡献,包括以按揭方式购置合住居所所缴付的供款,双方担当的家务,以及对家庭生意的贡献。

  视乎以上各项因素的加减,妻子通常有权至少可以得到共有财产的三分一。

  因此双方都必须向法庭详尽而坦诚地揭露自己方面的经济能力。

  假如合住居所是以丈夫的名义租来的,法庭认为有需要时,祗要得到业主同意,可以命令丈夫将租权转移给妻子。公共房屋情况亦一样,房屋委员会的政策是将租住权转移给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假如有未成年子女要供养,法庭可以阻止将合住居所出售,直至子女到达成年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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