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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的条件是怎样的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10-19 浏览:0
导读:【委托合同常识】委托人的条件是怎样的 委托人通过实施信托行为特有关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以设立信托关系,这是一种对财产进行处分的民事行为。为此要求委托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从各国情托法的规定来看,委托人应当具
【委托合同常识】委托人的条件是怎样的

委托人通过实施信托行为特有关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以设立信托关系,这是一种对财产进行处分的民事行为。为此要求委托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从各国情托法的规定来看,委托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委托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

行为能力是行为人独立实施民事行为的法律资格。对委托人而言,行为能力实屑必不可少。因为依据法律规定,只有具备这种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依法成立的组织才可以通过实施民事行为设立财产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信托法》第l9条明确规定:“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均要求委托人在设立信托关系时须具有行为能力。例如,根据英国信托法的规定,只有依法具备在生存者之间或者以遗嘱形式转让财产或财产利益之行为能力的人,才相应地具备以这些财产或财产利益,或者通过对它们的处理,在生存者之间或者以遗嘱形式设立信托的资格。根据美国信托法的规定,有订立遗嘱或合同之能力的当事人才有通过遗嘱处理其财产而设立信托的权利;由无行为能力的委托人所设立的信托在执行时归于无效。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的理由是:一个无行为能力人因缺乏审慎而对于生活中的普通事务不能理解与行动,或者对一项信托的性质与影响不能以合理的方式来理解。日本信托法虽没有明文规定委托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也没有明文规定由无行为能力的委托人所设立的信托无效,但《日本民法典》第4条、第9条、第12条却规定未成年人、禁治产人与准禁治产人所为的民事行为,如事先未征得监护人或保护人同意则可以撤销,并且这几条法律均适用于信托行为。由此可以推论,日本法律同样要求委托人具备行为能力,而凡由欠缺行为能力的委托人实施的信托行为则一律可以撤销。

为能力,而凡由欠缺行为能力的委托人实施的信托行为则一律可以撤销。

我国《信托法》虽然未明文规定无行为能力的委托人设立的信托无效。但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却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事行为未经其法定监护人追认者无效。继承法也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由此可以推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委托人设立的信托无效。

2.委托人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的财产,并对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

信托财产来源于委托人格自己的财产委托转移给受托人,因此委托人应当有一定数量的合法所有的财产作为信托财产。同时,向受托人转移信托财产意味着对该项财产的处理,而处理权为所有权所包含的基本权能之一,这就要求委托人在实施信托行为之时必须对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否则由其所为的转移行为便无权利依据。

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均要求委托人在设立信托关系时,对信托财产必须享有所有权。例如,美国信托法规定,转移给受托人的那一项财产必须为委托人所有,后者必须以所有人身份与前者签订信托合同;一个对财产没有所有权的人不能在该项财产上设立信托。日本信托法虽末明确规定委托人必须对信托财产享有所有权,但《日本民法典》第206条规定:“所有人在法令限制的范围内,有自由使用、收益及处理所有物的权利。”这就是说处理财产必须具备所有权。由此可以推论,日本法律同样要求信托财产在信托福立时必须为委托人所有。

3.未处于资不抵债的境地

这项要求就是委托人未破产,无须用设立信托的那一部分财产来清偿债务。这一条件实际上是上述第二个条件的延伸。依各国破产法的一般规则,凡负有债务的财产所有人破产,他对应当用于清偿债务的个人财产丧失了处理权。因此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均要求委托人在设立信托时末陷于破产,并对明知危害债权人而设立信托的行为,作出可以依法撤销的规定。比如,在美国,破产通常与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相提并论,被法律视为使当事人不能设立信托、已经设立亦属无效的法律事实。根据《日本信托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债务人明知有害于债权人而实行信托时,受托人即使是善意,债权人亦可行使《民法》第402条第1款规定的撤销权。根据《韩国信托法》第8条第1款的规定,债务人知道会伤害债权人而设立信托的情形下,即使受托人是善意的,债权人也可按《民法》第406条第1款的规定,请求撤销与恢复原状。

合同纠纷推荐律师:伍先彪律师

伍先彪律师1987年起执业,至今从事专职执业律师长达二十四年。该律师擅长办理重大、疑难等刑事及经济合同和知识产权案件。自执业以来累计办理各类案件达1000余件,累计担任企、事业单位、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达90余家,该律师曾荣获“优秀律师”称号。并多次接受《中央电视台》、《中国青年报》、《南方周末》等新闻媒体釆访。该律师参与编辑和撰稿《当代犯罪与犯罪侦破指南》、《资深律师伍先彪北京十二年办案精选》等书。原为北京市律师协会刑法专业委员会委员,现为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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