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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的法律评价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10-19 浏览:0
导读: 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的法律评价 ,我国对内部承包的规定及其法律特征。 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是企业经营自主权范畴,是经营自主权的分解。根据1987年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的《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

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的法律评价

,我国对内部承包的规定及其法律特征。

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是企业经营自主权范畴,是经营自主权的分解。根据1987年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布的《关于改革国营施工企业经营机制的若干规定》第2条的规定及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企业内部承包,是指企业作为发包方与其内部的生产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职工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就特定的生产资料及相关的经营管理权所达成的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作为一种内部经营方式,内部承包合同实际上是为明确公司与员工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的分工,而这种分工并不为法律和行政法规所禁止。

内部承包的法律特征是:1,承包人是建筑企业的内部成员,双方存在上下级间行政隶属上的管理关系; 2,合同的内容系约定企业与员工之间的权利义务; 3,就企业内部行政管理的角度而言,承包方还要接受发包方的行政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比如安全生产、劳动保险等方面的管理;4,在资产所有权上,承包人承包经营的资产为企业所有;5,承包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④

,三种内部承包形式的法律特征。

比较上述第一点中三种内部承包形式,其共同特征是:1,承包人均无资质或资质较低,内部承包是为了获得建筑企业的“资质资源”;2,企业不提供承包资产,由承包人自带资产;3,不管承包人工程施工情况如何,企业均收取管理费,但不介入工程施工的具体操作;4,承包人对外均以企业或企业分支机构名义独立开展工作,自负盈亏,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5,承包人多为“包工头”,不是企业职工。

,合法的内部承包与非法的“内部承包”的认定。

基于建筑成果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对建筑企业在内部承包问题上的经营自主权作了特殊限制,《建筑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均禁止借内部承包之名行转包或出借资质之实。

合法的内部承包与借内部承包之名行转包或出借资质之实的非法“内部承包”认定,主要通过:1,企业与承包人之间有无产权关系,即承包人的资产是否为企业所有;2,承包人与承包人及工程主要管理人员有无人事调动、任免、聘用以及社会保险关系;3,承包人任用的工人与企业之间有无合法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关系;4,承包人与企业之间有无统一的财务管理。其中第1、2点是认定的关键。如果承包资产为企业所有,承包人系企业员工、受企业管理,则是合法的内部承包,否则即为借“内部承包”行转包或出借资质之实的行为。

根据上述认定标准可以看出,第一点所述的三种“内部承包”行为实为转包或出借资质的违法行为,这就为日后产生纠纷及纠纷处理埋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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