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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40号——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10-19 浏览:0
导读: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40号 发布日期:2005-3-23 执行日期:2005-3-23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已组织通过了对天津市天立独流老醋股

发文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文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5年第40号

发布日期:2005-3-23

执行日期:2005-3-23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我局已组织通过了对天津市天立独流老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独流老醋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审核,现予以注册登记。

  自即日起,天津市天立独流老醋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其产品上使用独流老醋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并依法接受监督。

  特此公告。

  二00五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批准使用独流老醋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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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单 位     │     地 址   │法人代表│注册商标│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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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天津市     │     天津市   │张殿瑛 │ 天 立│ 68815122 ┃
  ┃天立独流老醋股份有限公司│静海县独流镇老火车站│    │ 合 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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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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