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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能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10-20 浏览:0
导读: 【未订立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能否要求给付双倍工资 原告张某于2008年9月17日至被告某运输公司从事运输工作。同年12月20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8年9月17日至2009年9月16日,合同中

【未订立劳动合同】如果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能否要求给付双倍工资

原告张某于2008年9月17日至被告某运输公司从事运输工作。同年12月20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8年9月17日至2009年9月16日,合同中约定原、被告适用标准工时制,同时合同又约定实行计件工资,按照原告运输的次数计算其工资报酬。此后原告按照公司的安排从事运输工作,公司未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今年5月,原告以被告未支付加班工资及办理社会保险为由,通知被告与其解除劳动关系。5月12日,原告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经审理驳回了原告的仲裁请求。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给付2008年9月至12月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被告支付原告2年加班工资;为原告办理社会保险。

[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是否应支付原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3个月双倍工资以及被告是否应当支付原告加班费。有观点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者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2008年9月17日至2008年12月20日期间,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虽然事后补签,但该期间应视为未签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工资。对于原告要求给付加班工资,双方合同中约定采用标准工时制,被告应对原告超过法定时间的部分支付原告加班工资。

笔者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但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承担法律后果,其立法精神是督促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本案中,被告虽然在2008年9月17日至同年12月20日期间未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事后在2008年12月20日与原告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已确认原、被告劳动关系是从2008年9月17日起至2009年9月16日,对此原告也予以认可,该合同应视为原告对以前的劳动关系的法律确认,是对建立劳动关系时的劳动合同的追认。故原告认为3个月内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双倍工资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加班费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其理由是:首先,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虽约定了标准工时制度,但从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及被告提供的证据看,原告的职业是从事长途运输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的工时制度实际应为不定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的特点是其工作时间超过标准工作时间长度,可以不受限制且超出部分也不算延长工作时间,因此不给予报酬;其次,双方合同中也约定原告的工资构成为计件工资,计件工资的标准是被告根据原告运输次数、加班情况,统计出每趟运输的单价工资,其每月实发工资中已实际包含了其加班工资部分。综上,原告要求被告再给付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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