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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合同的履行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10-20 浏览:0
导读:【旅客义务】作业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八十七条 制订旅客运输计划、客船班期时刻表。 承运人应于每月的二十五日前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次月客船班期时刻表。 客船班期时刻表一经发布,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
【旅客义务】作业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承运人的责任

第八十七条 制订旅客运输计划、客船班期时刻表。

承运人应于每月的二十五日前向港口经营人提供次月客船班期时刻表。

客船班期时刻表一经发布,不得随意改动,确需变更时,应事先与港口经营人联系,并对外发出变更通知。

第八十八条 客船班期时刻表的编制,应考虑到与其他交通工具的衔接,对重点停靠港口,客船的到发时间应便利旅客中转和食宿安排。

第八十九条 客船应按班期时刻表正点运行。

客船因故晚点,应将准确的到港时间及时通知客运站,并按客运站重新对外公布的时间开船。

第九十条 承运人应负责旅客自登上客船至离船期间的安全。

承运人对旅客自带行李的安全责任期间同前款规定。

第九十一条 承运人应负责对托运行李自装入客船行李舱至卸出行李舱期间的安全质量。

第九十二条 客船应配合客运站做好客梯、安全网的搭拴工作。由于客梯、安全网搭拴不牢造成旅客伤亡的,由客船负责。

旅客翻越栏杆下船,造成伤亡的,由客船负责。

第二节 港口经营人的责任

第九十三条 港口经营人应按承运人提供的客船班期时刻表安排客船泊位。

客船靠泊的码头应相对固定。

第九十四条 港口经营人对客船的行李和货物装卸应予优先安排。如遇客船晚点,应尽力压缩客船的停港时间。

客船晚点时,客运站应及时公告。

第九十五条 港口经营人应负责旅客自进入候船室至登上客船前或自离开客船至出站期间的安全。

港口经营人对旅客自带行李的安全责任同前款规定。

第九十六条 港口经营人应负责行李自办理托运手续至装入客船行李舱或自客船行李舱卸出至交付旅客期间的安全质量。

第九十七条 客运站应配备旅客上下船客梯和安全网,并负责搭栓工作。

由于客梯和安全网搭拴不牢造成旅客伤亡的,由客运站负责。

旅客翻越栏杆上船造成伤亡的,由客运站负责。

第九十八条 旅客上下船应与行李、货物装卸作业隔开,不得交叉作业。

第三节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九十九条 作业合同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但不能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

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

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

属于前款第二项或第三项规定的情况的,当事人一方有权通知另一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因变更、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或分立时,由合并或分立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享受应有的权利。

变更或解除作业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一百条 中、长期作业合同的解除,应提前一个月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后,合同方可解除。

航次作业合同的解除,应提前一天由合同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后,合同方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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