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结果:业主获得64.44万元赔偿
案情回放
2008年7月8日,浙江某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诸暨市某住宅小区144户业主群体投诉称,他们与该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时,在“装饰设备标准”房屋门窗一栏中约定的是“进户防盗门”,而实际施工安装中,却变成“金属进户门”,总共涉及的业主达358户。
据悉,该小区3户业主被盗,在将被撬防盗门送检时,发现房产商在整个小区中所装的是“金属进户门”,而不是“进户防盗门”,所以业主除要求开发商赔礼道歉外,还应以防盗门的价格给予双倍赔偿。
诸暨市消保委调查了解后,认为消费者提出的索赔要求合情合理合法,应予以支持。而开发商违约在先,提出的解决方案又避重就轻,是造成投诉升级的根源。通过多次调解,终使开发商将初定的以价差双倍的标准补偿每户业主390元的处理方案,变为以实际防盗门价格的双倍标准补偿每户1800元,补偿款总计64.44万元,对现有的“金属进户门”不作收回,由业主自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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