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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关于适当提高书籍稿酬的通知 [失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11-09 浏览:0
导读:发文单位:国家版权局 文  号:[90]权字第11号 发布日期:1990-6-15 执行日期:1990-7-1失效日期:2003-12-04  目前我国实行的书籍稿酬试行规定,是1984年10月颁发的。几年来,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现行书籍稿酬

发文单位:国家版权局

文  号:[90]权字第11号

发布日期:1990-6-15

执行日期:1990-7-1

失效日期:2003-12-04

  目前我国实行的书籍稿酬试行规定,是1984年10月颁发的。几年来,由于物价上涨等因素,现行书籍稿酬标准明显偏低,已不适于当前的实际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定适当提高书籍稿酬标准,现通知如下:

  关于基本稿酬,著作稿由每千字6—20元,提高到10—30元;对确有重要学术价值的科学著作,包括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文艺理论专著,必须从优付酬者,可以再适当提高标准,但每千字不超过40元。翻译稿每千字由4—14元,提高到8—24元;对特别难译而质量优秀的译稿,可以再适当提高标准,但每千字不超过35元。

  关于印数稿酬,由原来的印1—20000册,每万册按基本稿酬的5%付酬,提高到每万册按基本稿酬的8%付酬。对确有重要学术理论研究价值而印数较少的专著,印1—10000册,由原来的按基本稿酬的20%付酬,提高到按基本稿酬的30%付酬。

  古籍整理、译文校订、著作改编等项稿酬,亦作相应提高。

  具体实施办法,按修订后的《书籍稿酬暂行规定》办理。

  美术和摄影作品的出版,音乐、戏剧等作品的上演或录制,电影、电视剧本的拍摄等付酬标准也存在偏低问题,可参照书籍稿酬调整的幅度,在现行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

  我国著作权法颁发后,我局将会同各有关部门提出稿酬改革方案,以进一步解决我国在稿酬制度中存在的某些不合理的问题。

  《书籍稿酬暂行规定》自1990年7月1日起实行。

国家版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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