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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局关于《个人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的通知[失效]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11-11 浏览:0
导读:发文单位:专利局 发布日期:1985-2-4 执行日期:1985-4-1失效日期:1992-10-1  前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委、局专利管理局,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专利管理机构,上海分局及各代办处,各有关单位:  根

发文单位:专利局

发布日期:1985-2-4

执行日期:1985-4-1

失效日期:1992-10-1

  前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部、委、局专利管理局,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专利管理机构,上海分局及各代办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我局制定了《个人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该办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个人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个人申请专利,如确有困难无力缴纳申请费、发明专利申请审查费、复审费、发明专利申请维持费和专利批准后三年内的年费的,可向专利局提出费用减缓请求书。其它各项费用,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均应按规定缴纳。

  三、上述各项费用的减缓由专利局酌情审定,其减缓的比例最高不超过80%。

  四、申请人或专利权人请求减缓费用的,应分别在提交各类相应的请求书的同时,缴纳20%的费用,提交费用减缓请求书,并在请求书的"请求减缓原因及理由"栏中如实填明本人工资收入及工资外收入情况。

  在职工作人员申请专利要求减缓费用,其发明创造内容属于所在单位业务范围之内的,应在第一次提出费用减缓请求之时,向专利局提交所在单位证明其发明创造是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文件。

  五、提出减缓请求而不符合减缓条件的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在接到专利局的通知后按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六、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应在其发明创造取得经济收益或有其他经济收入后,补缴所缓缴的各项费用。

  七、本办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专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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