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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11-12 浏览:0
导读: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6-11 生效日期: 2009-06-11 发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工信厅软[2009]115号 各省、自治区、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9-06-11 生效日期: 2009-06-11 发布部门: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工信厅软[2009]1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软件服务业主管部门,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软件企业认定和软件产品登记备案是落实软件服务业政策的基础依据和关键环节,为推动我国软件服务业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新修订的《软件产品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4月10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加强双软认定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软件服务业政策,提升行业管理水平,促进我国软件服务业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地方软件服务业主管部门和软件企业认定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双软认定工作,切实落实软件服务业政策,营造良好政策环境,促进我国软件服务业平稳快速发展。

  二、地方软件服务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当地认定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管理;认定机构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和自律,认真做好双软认定工作。

  三、关于执行《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要求

  地方软件服务业主管部门和认定机构应当加强《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学习和宣贯工作;

  软件产品登记备案工作应当严格按照《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切实履行“公示7个工作日“的公示程序,公示信息和结果见中国双软认定网;未经公示、公示期未满和未通过公示的软件产品,地方软件服务业主管部门不得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进口软件产品的登记申请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统一受理审查,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示无异议后核发软件产品登记号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

  软件产品登记报备材料应当按照《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因未及时报送或未按要求报送引起的相关责任,由地方软件服务业主管部门自行承担。

  四、在当前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调整未到位的情况下,地方软件服务业工作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强化纪律,严格按照《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加强对认定机构的工作指导和管理,切实做好地方双软认定工作,确保双软认定工作的规范性、延续性、稳定性和时效性。要依据《管理办法》对2008年1月1日以来认定的软件企业和登记的软件产品进行自查,并于2009年7月31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电子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后续调研和检查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五、为进一步加强联系和沟通,切实做好双软认定工作,请各地方软件服务业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于7月31日前将联系方式一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联系人:王沂刚孙文龙

  电话:010-6820835868208409

  传真:010-68208288

  E-mail:ruanjianbeian@miit.gov.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27号

  邮编:100846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二〇〇九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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