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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间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11-15 浏览:0
导读: 【精神损害赔偿】如何完善间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间接损害是侵权行为所致间接受害人民事权利的损害,其主要表现形式为财产利益、人格利益的损害及精神痛苦。间接损害赔偿制度属侵权赔偿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权

【精神损害赔偿】如何完善间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间接损害是侵权行为所致间接受害人民事权利的损害,其主要表现形式为财产利益、人格利益的损害及精神痛苦。间接损害赔偿制度属侵权赔偿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有权利即有救济”、“有损害就有赔偿”,然而,当一个侵权行为造成多重主体的权利损害,直接受害人依法获得救济时,间接受害人应否获得救济能否获得救济我国的《民法通则》尚无明确规定规定,《侵权责任法》、《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的一些规定显得零散,理论界对此问题研究所涉未深,司法实务界对同类性质的案件作出截然不同的判例比比皆是,容易造成认识上的混乱和执法的不统一。

间接受害人的范围

根据间接受害人与直接受害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这一界定,间接受害人的范围应以法定主体确定,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

1、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根据《婚姻法》、《继承法》之规定,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之所以将直接受害人的近亲属作为间接受害人的范围,一是近亲属与直接受害人存在法定扶养关系,《婚姻法》第20条、21条、28条、29条均规定了近亲属之间的“三养”关系,符合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特征。二是近亲属与直接受害人有着最密切的人身关系和最近的血缘关系。在所有的无血缘关系的人身关系中,以配偶关系为最密切。根据《婚姻法》第6条、第27条之规定,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法律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因而,近亲属的父母、子女中应含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

2、胎儿应属间接受害人的范围。胎儿未出生,本无权利能力,但如果不对其权利予以保护,则发生在其出生前的侵权行为,将对其出生后造成永久性的损害。对此,各国立法都对胎儿权利进行保护。1804年《拿破仑法典》第312条规定:“子女于婚姻关系中怀孕者,夫即取得父的资格。”父的资格的取得,标志其亲权的取得,胎儿由此成为亲权的主体。《瑞士民法典》第31条规定:“胎儿只要其出生时尚存,出生前即具有权利能力的条件。”美国判例法规定“每个人都被保护,不受侵权行为之害,包括胎儿在内。”我国法律对胎儿的保护仅见于《继承法》第28条,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保护,《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提及。其实,对胎儿民事权利的保护,属于人身权延伸保护的范畴,体现法律对民事主体完整的人身利益的尊重和保护,所以应将胎儿列入间接受害人的范围。

3、间接受害人还应包括近亲属以外其他与直接受害人有法定利害关系的人。这种法定利害关系,依司法解释当指无生活来源又依靠直接受害人实际扶养的人。

直接受害人有权利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那么,间接受害人是否有权利主张间接精神损害赔偿由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的滞后,在司法实务工作中,间接受害人能否主张间接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较大的争议。

但是,随着法律、法规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不断出台、完善,人们权利意识的逐步“觉醒”,间接精神损害赔偿将从“幕后”走到“台前”,逐步被人们接受和肯定。

如建筑物倒塌,致使被侵权人颅脑特重型损伤,成为植物人,终身与轮椅为伴;如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被侵权人性功能严重障碍,不能生育或与配偶过性生活;如因医疗机构的失职,导致有严重生理缺陷的胎儿出生……我们可以想象,该侵权行为不仅给被侵权人造成终身的痛苦,也必然给其近亲属带来终身的痛苦,所以,特特殊情况下,主张精神损害不仅是被侵权人的权利,也同样应成为其近亲属的权利。

因此,肯定间接受害人的法律地位,明确间接受害人的权利、义务,完善间接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维护间接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是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的重要内容,希望引起立法界、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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