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首页 |
手机站 |
律师黄页 | 会员中心 | 微办案APP

民事法律

经济法律

刑事行政法律

涉外法律

公司专项法律

其他非讼法律

规范市场经济秩序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11-16 浏览:0
导读: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5]118号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是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竞争力的必然选择,也是全面推进社会文明进步

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5]118号

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大举措,是提高国民经济整体素质和竞争力的必然选择,也是全面推进社会文明进步的内在要求。为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确保我省经济快速、健康、协调发展,特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

总体思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继续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紧紧抓住关系全省国民经济全局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等突出问题,以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保护知识产权、打击商业欺诈及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开发票、偷逃骗税和非法传销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重点,深入开展各种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查处一批大案要案,逐步完善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制保障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强化执法主体,提高执法水平,加快建立社会信用体系,为我省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总体目标:到2007年,全省初步形成管理机构网络健全、监管资源配置合理、职能责任明确、监督管理规范、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统一、高效、科学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体系,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工作体系及运行机制;各种形式的商业欺诈案件大幅度减少,市场环境进一步得到净化;建材、土地、建筑及房地产、文化、成品油、汽车、进出口、中介服务等领域生产经营秩序明显好转;税收、价格秩序进一步规范,基本杜绝非法传销行为;全面消除地区封锁现象;各项整顿和规范基础工作得到加强,初步建立整顿和规范工作的预警机制和评价体系;人民群众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满意度稳步提高。

二、分项整顿和规范工作目标与实施步骤

(一)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1、农售药残留平均检出率

蔬菜农药残留平均检出率:2005年控制在7%以内,2006年控制在6%以内,2007年控制在5%以内。

兽药农药残留平均检出率:2005年控制在15%以内,2006年控制在13%以内,2007年控制在10%以内。

(具体由农牧部门牵头,质监、卫生等部门参与实施)

2、畜禽定点屠宰管理

县以上城区生猪进点屠宰率:2005一2006年达到95%以上,2007年达到98%以上。

县以上城区牛羊进点屠宰率:2005年达到70%以上,2006年达到85%以上,2007年达到90%以上。

县以上城区家禽进点屠宰率:2005年达到60%以上,2006年达到70%以上,2007年达到80%以上。

(具体由商务部门牵头,工商、公安等部门参与实施)

3、食品质量安全管理

5类食品抽样检测合格率:2005年地产小麦粉、食用植物油达到95%以上,酱油、食醋达到85%以上,2006一2007年逐年提高2一3个百分点。

10类及13类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现场审查通过率:2005年10类食品达到90%以上,2006年13类达到90%以上,2007年完成全部28类食品的市场准入。

(具体由质监部门牵头实施)

4、食品量化分级管理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量化分级率:2005年达到70%以上,2006年达到80%以上,2007年达到90%以上(其中,规模以上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2005年达到90%以上,2006年达到95%以上,2007年达到100%。具有100人以上接待能力的餐饮企业:2005年达到70%以上,2006年达到85%以上,2007年达到95%)。

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率:2005年达到90%以上,2006年达到95%以上,2007年达到100%。

(具体由卫生部门牵头实施)

5、流通环节食品监管

州、地、市大型商场、超市进货索证、索票率:2005年达到90%以上,2006年达到93%以上,2007年达到95%以上。

县级市及各县大型商场、超市进货索证、索票率:2005年达到85%以上,2006年达到87%以上,2007年达到90%以上。

(具体由工商部门牵头实施)

(二)保护知识产权

2005年,建立保护知识产权的司法与行政的协调运行机制,明确案件移交标准,加强信息交流。利用“3·15”消费者权益日和“4·26”世界知识产权日,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知识产权宣传和执法活动,重点打击假冒他人专利和商标、著作权的侵权行为。

2006年,重点打击跨地区侵权专利案件,尤其是本省境内有较大影响的故意或反复专利侵权案件。建立健全跨部门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工作协作机制。加强对全省商业流通专利执法检查,引导企业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从源头上防范假冒、冒充专利商品进入流通领域。继续加大对侵权商标案件的查处力度。

2007年,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工作协调机制,坚持常规执法与专项执法相结合,针对侵权较重的果酒及食品行业,积极开展跨地区联合执法。加大对版权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巩固打击专利侵权与商标侵权的成果。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行政执法信息化水平。促进知识产权执法与宣传工作的紧密结合,以案说法,扩大知识产权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尊重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药品、采供血及医疗服务市场专项整治

2005年,对全省县以下药品经营企业进行GSP认证,当年认证率达到50%以上;对全省药品生产企业进行GMP认证的追踪检查,推进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认证;继续深入开展打击制售假劣医疗器械违法犯罪的专项斗争,严厉查处无证经营医疗器械和无证行医的违法行为,加大对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监督检查力度;加强涉药单位的诚信体系建设,严厉打击非法手工采集、跨地区采集、超量频繁采集和冒名顶替采集血浆的现象。

2006年,继续对县以下药品经营企业进行GSP认证,认证率达到80%以上;继续对全省药品生产企业进行GMP认证的追踪检查;完成对全省80%以上的药品批发企业、零售连锁企业的GSP认证的追踪检查;积极推进药品市场“两网”建设,基本建立起覆盖全省100%行政村的农村药品监督网,建立起覆盖全省90%行政村的农村药品供应网;开展中药饮片、一次性无菌医疗器械的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对虚假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的打击力度。

2007年,对全省县以下药品经营企业GSP认证率达到100%,完成对全省70%以上药品零售企业GSP认证的追踪检查,继续推进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认证工作,认证率达50%以上;巩固医疗器械清理整顿成果,规范全省医疗器械注册;全省涉药单位诚信体系建设取得重大突破,100%的药品经营企业基本实行微机化管理;开展医疗服务市场的执业检查,依法严惩医疗服务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大对农村个体诊所、村卫生所使用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全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进行拉网式检查,坚决取缔违反规定自采自供血液的行为。

(四)整治各种形式的商业欺诈

2005年,重点查处寄卖行非法从事典当业务,严厉打击典当行收当赃物、抽逃资本的行为,基本做到典当行无收当赃物、抽逃资本现象发生;逐步推行旧货行业持证上岗制度,持证上岗率达30%以上,试点推行旧货鉴定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尝试推行汽车品牌销售登记备案制度;重新确认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资质,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基本杜绝无证经营行为。

2006年,以严厉打击外经贸领域侵权行为和制售假冒商品行为为突破口,在全省范围组织四次以上打假联合行动。50%以上的连锁经营企业开展特许经营;30%以上的美容美发、餐饮企业符合地方以上规范要求;30%以上的成品油批零企业经营主体及附属设施明显改观;严格规范商业零售企业的销售行为,加大对商业零售企业促销行为的检查力度,重点惩治设置“消费陷阱”的商流及服务企业,严厉打击鼓惑、欺骗消费者的各种形式的非法行为。

严厉整治违法广告,重点整治在省主流媒体上发布的食品、药品、保健品及医疗服务违法广告,整治夸大功能的种子、化肥、农药等农资广告。对利用虚假广告进行欺诈活动的犯罪分子,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07年,严厉打击拍卖、典当、旧货等行业的商业欺诈行为,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严厉打击拍卖企业间相互压价、恶性竞争行为,使 “零佣金”或低佣金、回扣等违规行为大幅度减少;典当行非法集资、收当赃物的违法违规现象基本消除;旧货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50%以上,全面推行旧货鉴定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加强对外贸企业的监管工作,杜绝倒卖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的行为;严厉打击对外工程承包、劳务输出领域的违法违规现象,发案率降到最低,初步建立处理境外突发事件的应急机制。

加强对成品油市场的整治,基本遏制违规建设

加油站的行为,严厉查处加油站以次充好、短斤少两的行为,80%以上的成品油批发零售企业符合成品油流通现代化的要求;40%以上的美容美发、餐饮企业基本达到规范要求。继续规范报废汽车回收(拆解)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出售整车及“五大总成”行为,杜绝拼装汽车行为。

(五)整顿和规范农资市场秩序

2005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农资普法宣传活动,增强农资经营户的依法经营意识、农资使用者的依法维权意识,提高对假劣农资的识别能力;成立农业综合执法总队,建立农资打假协调联动机制。建立和完善各种农资经营的市场准入制度,开展农资专项打假行动,重点进行化肥、农药及饲料添加剂的专项打假行动。

2006年,由农牧部门牵头,联合质检、工商、公安等部门在各类农资市场的重点地域、重点季节和重要环节开展全面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违法行为;建立农资市场动态监管制度和农资质量事故处理制度,完善农资市场长效监管机制。重点做好种子品种审定及种子经营许可证核发的网上公布工作,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验,打击各种制售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化肥整顿重点是农民投诉多、产品质量低劣的复混肥及新型肥料。加大对农机具及农机配件的检查力度,使市场上农机具抽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农机配件抽检合格率达70%以上。2007年,在全省实行种子生产、经营信誉卡制度、流向跟踪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继续整顿和规范农药、化肥市场,力争使农药质量合格率达到95%以上,化肥抽检合格率达到90%以上;加强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市场的监督检查,全省检查覆盖面达到90%以上,重点打击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添加、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违法现象。

(六)整顿和规范建材市场秩序

2005年,完成全省建材生产企业的质量建档工作,严格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检验制度,力争建材生产企业的产品合格率达到90%以上;筹建全省十大建材市场建材产品质量、计量监督检验咨询站;宣传贯彻《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开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建材产品专项行动,重点查处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产品,以及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不合格建材产品,坚决打击炼制“地条钢”、建筑扣件等违法行为,加大对10种建筑装饰材料的检查力度。

2006年,全面开展全省建材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活动,严格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在全省11家建材市场设立起“建材产品质量计量监督检验咨询站”。在全省建材市场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树立一批质量诚信企业。落实打假目标责任制。建立“建材产品强制检验制度”、“建材产品市场抽查制度”、“产品质量明示制度”、“假冒伪劣建材‘黑名单’曝光制度”,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市场行为。

2007年,全省80%的建材生产企业通过ISO9000体系认证,10%的主导产品被评为“青海名牌产品”,推荐符合条件的产品申报“青海省名牌产品”称号。通过落实打假目标责任制,使全省建材市场经销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区域性制售假冒伪劣建材产品的违法现象得到根本扭转,基本消灭假冒伪劣水泥、砖、防水卷材、装饰材料等,杜绝炼制“地条钢”违法行为。完成市场监控体系建设和信用体系建设,发挥失信惩戒机制作用。

(七)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

2005年,继续清理建设领域拖欠的工程款,年底前偿付拖欠的工程款数额要占总拖欠额的70%以上;继续严肃查处不按法定建设程序办理施工许可而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业主规避招标、虚假招标等行为;组织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专项检查活动以及开展打击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为主要目的的专项整治活动,查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依法查处城镇房屋拆迁以及开发建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2006年,全面完成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的任务,并建立起有效防止新的拖欠的长效机制;大力开展建设工程“质量月”、“安全月”活动。使全省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及工程质量上一个新台阶,安全事故率明显降低;初步扭转不履行法定程序,不进行工程质量、安全报监,擅自开工建设的状况。

2007年,基本建立起“统一组织领导、统一运行程序、统一监督管理”的全省有形建筑市场体系;基本消除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和非法用工等违法行为;通过经常性的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执法检查活动,切实提高企业的质量和安全管理水平,大幅度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八)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

1、制定和出台规范土地市场的规章,制定《青海省国有土地收购储备办法》、《青海省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交易办法》,出台《青海省国有土地和租赁办法》、

《青海省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等规范土地市场的政府规章。

2、建立和落实各项制度。建立土地登记可查询制度、集体决策制度、国有土地权益收缴制度、举报和纪检监察介入等制度。

3、建立较完整的价格体系,完善地价管理制度,提高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和水平。在全省范围内建立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和地价动态监测制度。西宁市、海东地区所属县县城已建立基准地价外要纳入地价监测体系,约占全省县城的29.1%,并且要及时更新基准地价和及时提供地价指数。到2005年底,其他州所属县城约占60%的要制定基准地价和纳入地价监测体系;到2006年底,全面建立基准地价体系、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体系和地价监测体系;2007年开展全省范围内的基准地价平衡工作,使全省范围内的基准地价水平趋于合理。

4、进一步推进土地有形市场建设。西宁市、格尔木市要进一步完善土地有形市场。2005年内,海东地区各县、海西州、海南州、黄南州要因地制宜地建立土地有形市场;2006年,全省约90%的地区基本建立土地有形市场;2007年,土地有形市场全面建立。

5、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土地资源中的基础作用。2006年,全省土地投入总量中,划拨土地使用权比例减少到占总量的70%以下;经营性用地全部实行招拍挂出让,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逐步实行有偿使用,减少协议出让比例。2007年,划拨土地使用权比例减少到占总量的65%以下;经营性用地全部实行招拍挂出让,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实行有偿使用;协议出让比例进一步减少,市场化配置土地资源比例进一步提高。

(九)打击非法传销

2005年,深入开展调查,加强面上巡查,开展全方位打击。密切关注传销和变相传销违法活动动态,加强对城市的居民区、城乡结合部、民房集中出租区及外来人员集中地区的检查。与各社区、街道办事处建立定期或不定期联系制度,发现苗头,及时处理。

2006年一2007年,查处一批大案要案。精心组织更为强大的打击行动,严厉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大要案件,铲除传销窝点,严惩传销头目。在做好面上检查工作的同时,严厉查处一批案值较大、涉及传销人员较多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案件,遏制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猖獗的势头。

(十)整顿和规范税收市场秩序

2005年,全面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制定税收管理员规范,明确工作要求;选择西宁市具有一定规模,且核算不规范的商业零售企业推行税控收款机;全面推行纳税评估;开展对钢铁、农副产品、废旧物资、水泥和房地产行业专项检查,重点查处伪造、倒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偷逃税款等违法案件;深入开展 “税收宣传月”活动,开展“百家诚信纳税企业”评选活动。

2006年,开展税源清理检查,加大对漏征漏管户的检查力度。对个体私营企业全面实行分类管理,健全对关联交易大户和避税嫌疑户的跟踪监控机制。在全省商业企业全面推行税控装置。开展行业税收专项整治和税收专项检查,健全完善稽查工作制度,全面落实稽查首查负责制,健全分类稽查办法。加大对重大涉税案件的处罚力度,入库率达到90%。

2007年,完善税源分析制度,实施税源结构分析监控。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业税收专项整治和税收专项检查。继续深入开展“税收宣传月”活动,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意识,开展“百家诚信纳税企业”评选活动。整合信息资源,实现国税、地税信息共享,实现与政府信息系统联网。

(十一)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

2005年,清理和规范涉农价格和收费,整顿农村市场价格秩序。整顿规范教育收费行为,禁止高校在招生录取期间向学生收取违反国家规定的费用,规范各类培训班收费行业招生。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收费,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开展对市场不正当价格行为的检查,查处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哄抬价格等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积极监测和防范市场价格的异常波动。建立健全价格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防患于未然。

2006年一2007年,打破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清理和查处制定歧视性价格或实行歧视性收费的行为,禁止利用价格或收费手段进行地区封锁和部门、行业垄断,制止不正当价格竞争。清理和检查中央及省政府明令取消的所有收费项目,重点规范名为专项收费,实为地方财政收入的种种收费。整顿将自愿服务的经营性收费依附于行政权力,实行强制服务、强制收费的乱收费行为以及将行政职能转移给事业单位、企业和社会团体,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乱收费行为。完善价格举报体系建设,重点查处教育、药品及医疗服务、供电、电信、供水、住房、汽车、成品油、旅游等价格与收费中的违法行为。

建立规范科学民主的调定价工作程序,推行专家论证制度和听证会制度。规范价格监管行为,建立价格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制止违法行政和越权定价行为。加强价格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价格执法人员素质。

(十二)整顿和规范盐业市场秩序

2005年,对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进行普查,确保从食盐生产企业出厂的都是合格碘盐。对非食用盐生产企业进行普查,落实非食用盐生产企业备案制度,规范非食用盐企业的生产、销售,确保非食用盐不流入食盐市场,使非法加工食用盐没有原材料,从源头上杜绝假冒食用盐的出现。

2006年,重点检查各县食盐批发企业经营资格、批发价格执行情况、仓储设施管理和食盐销售情况;各县食盐批发企业转(代)批点的布局设点、经营资格许可、经营情况。对没有设立食盐批发企业的县,督促当地人民政府尽快授权建立食盐批发企业;对没有设立转(代)批点的县或转(代)批点布局不合理的县,建议设立或调整转(代)批点,完善食盐销售网络;对违法违规的批发企业、转(代)批点限期整改,依法取缔无证经营的批发企业。严格按照使用、销售企业先备案后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各地盐务管理部门跟踪监管。非食用盐使用和销售企业,必须先到当地盐务管理部门备案,凭当地盐务管理部门的相关手续与生产企业签订合同,生产企业的销售合同须先到省盐务管理局备案,再到当地盐务管理部门备案。非食用盐的运输须有省盐务管理局制发的非食用盐运输凭证,以便于区别正当非食用盐运销活动与非法贩销私盐的行为,保障非食用盐产品的顺畅流通。

2007年,按照《食盐专营办法》的要求,各零售商、个体户必须从当地取得食盐批发或转(代)批资格的企业(工商户)处购进食盐。对不按规定渠道擅自购进的盐产品按私盐查处。建立非食用盐用户档案,准确掌握非食用盐流向、数量,防止非食用盐产品无序流通。促进非食用盐用盐企业加强对原料盐的监督管理,不得擅自转让、倒卖,违者将按照有关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十三)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医药价格秩序,继续降低偏高的药品零售价格,加强对医疗收费、医疗器械市场价格和一次性卫生材料价格

2005年6月前,按照“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的原则,完成我省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总体工作方案设计,组织审定并实施;组建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动员部署,落实任务开展调研,草拟规章;筹建青海信用管理中心配备人员,购置设备,开发软件,建设青海信用网络,开展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立工作;广泛开展征集、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2005年底,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和信用相关标准,出台信用征集、信用查询、信用公示、信用监管等有关管理法规规章,初步建成同业征信,联合征信信息平台,开展企业和个人征信试点工作,政府信用体系基础工作取得进展,根据信用市场的发育状况,开展企业和个人信用评级试点。

2007年,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的法规规章提高信用行业的监管水平,推进诚信政府建设工作,整合有关部门的信息,基本建成全省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开始联网运行,培育信用产品市场需求,促进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发展,构建起覆盖政府、企业及个人的社会信用信息系统,构建起与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信用体系,形成市场运作机制。

青海省商务厅[发]

公众号 手机站
公众号 - 大律师网(Maxlaw.cn) 手机站 - 大律师网(Maxlaw.cn)
联系我们

广告合作

商务合作
律师打官司、法律咨询就上大律师网,全国律师咨询热线电话:

400-668-6166

Copyright © 2008-2024 大律师网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