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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抵押登记是维护交易安全的有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11-16 浏览:0
导读:【车辆抵押登记】机动车抵押登记是维护交易安全的有力保障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法制的任务之一便是维护交易的安全,“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帝王条款,“权责自负,意思自治”是我国民法的法律精神。在机动车交易这
【车辆抵押登记】机动车抵押登记是维护交易安全的有力保障

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法制的任务之一便是维护交易的安全,“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帝王条款,“权责自负,意思自治”是我国民法的法律精神。在机动车交易这一法律关系中,商家灵活运用分期付款的交易方式,客户适时参加商家的促销活动,从而促成此项交易,交易中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是契约自由的体现,其中的条件是要将汽车抵押登记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债权人实现此交易的底线,离开了这个基础再诱人的利润商家也不会为之冒险,因为赔本的生意不是商家的初衷。机动车进行抵押登记就可将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有力地维护交易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的抵押担保被人们称为“担保之王”,设定抵押担保就会涉及抵押登记。《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因此,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应当依此法律条款来规范,运输工具的抵押合同从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如不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不生效,债权人的利益就无法保护。这里的抵押实行的是登记生效主义,登记公示行为,即登记是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法律规定必须登记的抵押未经登记,不产生抵押的法律效力。第三十四条(2)款规定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登记生效。42条规定登记部门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被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67条规定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如果抵押物已经登记的,抵押权人仍可以行使抵押权;如抵押物未经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受让人,因此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由抵押人承担赔偿责任。从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机动车抵押登记与交易保障的关系。如抵押人将本应抵押登记的机动车不登记擅自转让,所产生的后果是机动车转让给了第三人,有的抵押人只有此财产而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债权人的权益会因此悬空,权益无法保障;但如果依法登记后,就会紧紧以机动车为依托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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