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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招标文件阶段主要监督内容有哪些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11-17 浏览:0
导读: 招投标是一种采购销售手段,由招标人提出采购条件,经由招标组织机构发布招标邀请,投标人应邀投标、中标并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交易行为。 法律咨询:编制招标文件阶段主要监督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答: 招标文件有无以不合

招投标是一种采购销售手段,由招标人提出采购条件,经由招标组织机构发布招标邀请,投标人应邀投标、中标并签订和履行合同的交易行为。

法律咨询:编制招标文件阶段主要监督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答:

招标文件有无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投标法》第18条20条,《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25条禁止的行为“以地域、行业、所有制等为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等规定。

标段划分是否合理、科学;

提出的工期要求是否合法;采用工期定额制度,一般根据不同使用功能、不同专业、不同实施阶段,施工难度等规定工期,如《全国市政工程施工工期定额管理规定》《全国统一建筑安装工程工期定额》等。

、招标时间、开标时间、投标保证金、预留金等的确定是否合法;

评标办法、下浮区间是否科学、合理、合法;下浮区间一般为5—10个数值。

有无其他对投标人不公平的条件。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条 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

第十条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

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十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五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十六条 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七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八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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