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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数额未规定具体限度会出现高低不均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11-18 浏览:0
导读: 【精神赔偿】赔偿数额未规定具体限度会出现高低不均吗 精神赔偿的数额没有具体限度,会出现高者畸高、低者畸低的现象吗为何没有规定赔偿限额 就精神赔偿的数额来说,和没有规定“严重后果”的定义是一样的。但实际上

【精神赔偿】赔偿数额未规定具体限度会出现高低不均吗

精神赔偿的数额没有具体限度,会出现高者畸高、低者畸低的现象吗为何没有规定赔偿限额

就精神赔偿的数额来说,和没有规定“严重后果”的定义是一样的。但实际上《解释》中还是有比较具体的标准的,这就是六项因素: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应当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各种因素,综合予以确定。当然,如果各地按照实际情况,尽快制定一个相对弹性的标准,就更有利于参照实行了。

中国这么大的版图,这么多的民族,其中的差异是非常大的,如果有一个同样的标准,是不现实的。对一些没有具体标准的问题由法官自由裁量,是比较科学的。因为法官自由裁量是依照正常人的道德标准、判断标准来衡量的,这也是伦理观法律化的一种体现。尤其在与国际接轨后,与世界各国的联系更加频繁,出现的问题也会层出不穷,无法预料,很难确定一个具体的赔偿限额,也不宜规定。

可能会出现高者畸高、低者畸低这样的现象。但我认为,法律的制定应该是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这样更科学。对精神赔偿的数额虽然没有具体的标准,但怎样赔,制定额度时应考虑哪些因素在《解释》中已经有了,而且比较全面,六条因素中的最后一条就是视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而定。像广东的地方法规就有精神赔偿的最低限定是5万元,这放到内地经济不发达地区可能就不合适。

按照小法服从大法的原则,原来上海、广东等地的一些限额标准还有效吗

只要不超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范畴,应该还是有效的。小法要服从于大法,不能与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相冲突,无冲突部分仍是有效的。对于精神损害赔偿没有规定具体的标准,是因为经济条件的不同,时间、地域的不同,各种案件类型的不同,很难制定出具体的数额标准,所以最高院规定了由法官根据六种因素进行自由裁量,综合过错程度、手段、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赔偿人的经济条件等等因素,由法官作出自由裁量。这样规定会让一些人感到失望,有人就是希望规定5万元以上的赔偿额。把权交给法官,不规定具体的赔偿标准,也是无奈的选择。但这样可以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适应性,这样的规定还是比较实事求是的。

损害赔偿推荐律师:郑宝华律师

郑宝华律师,著名青年律师,男,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执业于昆山三大律所之一的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2011年7月郑宝华律师代理的案件被人民法院报报道。

郑宝华律师曾在昆山外资企业工作多年,担任过人事主管、工会主席、体系工程师职位。熟练掌握用人单位劳动工伤纠纷操作细节和要点,处理和化解大量的劳动工伤纠纷。长期潜心钻研劳动工伤理论,透彻剖析劳动工伤政策法规,成功代理劳动、工伤、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上百件,包括部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担任数家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郑宝华律师具有扎实丰富的劳动、工伤、交通事故经验,案件代理认真负责,过程和结果每每超越当事人的期望、深受当事人的好评。理论功底扎实,执业技能深厚,庭审经验丰富,精力旺盛,斗志强烈,崇尚法律,追求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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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律所: 江苏丰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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