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药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大律师网 法律知识
时间: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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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文 号: 国税函[2003]1158号 标 题: 关于农药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3年10月22日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内 容: 关于农药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各文 号: 国税函[200
文 号: 国税函[2003]1158号 标 题: 关于农药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3年10月22日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内 容: 关于农药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各
文 号: 国税函[2003]1158号
标 题: 关于农药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颁布日期: 2003年10月22日
实施日期:
终止日期:
类 别:
颁布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内 容:
关于农药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4年1月1日起,对国产农药免征生产环节增值税的政策停止执行。为鼓励农药出口,现将农药出口有关退税政策通知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48种农药出口,从2004年1月1日起,准予按现行出口货物退税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并适用11%的出口退税率。 上述出口农药海关商品码为3808101910、38081090、38082090101、3808209029、38083011、38083019。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